交付定金后买方单方毁约,定金是否全部不予退还?
时间:2026-08-17 访问量:1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买方单方毁约(根本违约、致合同目的落空),有效定金部分“全部不予退还”;但有三类情形不能简单一刀切全吞,下面拆开说。
一、基本原则:真定金 + 买方根本违约 → 无权要求返还
《民法典》第587条: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前提1:钱的性质是“定金”(书面写明“定金”或明确约定定金性质),不是“订金/诚意金/预付款”——后者无罚则,买方毁约也应退本金。
前提2:买方是单方、自身原因毁约(不想要了、贷不下款、家人不同意等),不是不可抗力、不是卖方过错、不是“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
结论:在此前提下,合同标的内、不超过20%的那部分定金,卖方有权全额没收,买方不能要回。
二、三种“不能全吞”的例外
(1)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 → 不是定金,必须退
《民法典》第586条第2款:定金≤主合同标的额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视为预付款。
例:总价200万,买方转50万写“定金”→ 40万是定金(毁约可没收),10万是预付款,买方毁约也得退。
(2)买方已部分履行 + 卖方接受 → 按未履行比例适用罚则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8条:一方已部分履行、对方接受的,按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不就全部定金罚没。
例:收10万定金收购高粱,买方已收约80%货,仅200亩未交→法院按未交比例算罚则(约1.54万没收),其余8.46万退买方。
(3)轻微违约 vs 根本违约、或双方均有根本违约 → 不当然全罚
买方只是迟付几天、瑕疵履行,未致合同目的落空 → 不适用定金罚则或仅就对应部分担责。
双方都根本违约 → 任何一方主张定金罚则,法院不支持。
三、卖方能不能“既扣定金又要违约金”?
不能二选一之外再叠加。《民法典》第588条:定金与违约金择一适用;但定金不足以弥补卖方实际损失的,卖方可在定金之外再主张赔偿超出部分的损失。
所以买方毁约时,卖方要么吞定金,要么按违约金条款算,不能“定金全吞+违约金再罚一遍”。
四、买方想尽量少亏的操作
• 先核对收据/合同写的是“定”还是“订”→ 写“订金”直接要求退。
• 算一下:总价款×20% = 有效定金上限,超出部分坚决要回。
• 如果已经部分收货/部分履行,留好验收单,主张按比例罚则。
• 电商预售等场景:先付尾款再走“七天无理由退货”,比直接弃定金少亏(仅限平台支持无理由的商品)。
一句话:真定金、买方根本违约、不超20%、无部分履行 → 全部不退;超20%的、写错字的、部分履行的,都不能全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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