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和对方签了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反悔不履行怎么办?
时间:2026-08-07 访问量: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一、先分清:是"执行和解"还是"私下和解"
法院备案的执行和解(双方交法院书面协议 / 一方交另一方认可 / 执行员记入笔录双方签字)→ 原案通常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但原生效判决效力不消灭。
纯私下签的和解(没进法院卷宗)→ 不算严格意义上的执行和解,原执行案状态看你是否撤过申请;对方反悔时你依然可以依原判决推进,但协议只当普通合同用。
二、对方反悔不履行,你的两条路
路径A: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依据:《执行和解规定》第9条、第11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 → 你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书/调解书。
效果:
法院恢复对原文书的执行,不是执行和解协议本身;
和解协议里对方已经付过的部分依法扣除,只执行剩余本金+原文书确定的利息/迟延履行金;
恢复后可重新上查封、限高、失信、罚款拘留等措施。
时效: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执行和解规定》第10条),不是从原判决生效算起,别被"过了两年"忽悠。
路径B:就和解协议本身起诉
依据:《执行和解规定》第9条后半句——你也可以选择向执行法院提起履行和解协议之诉,要求对方按新协议还钱(比如协议里加了担保人、换了还款节奏、承诺了额外补偿)。
限制:恢复执行和诉和解协议二选一。一旦法院已裁定恢复执行,再诉和解协议不予受理;反过来诉了且法院受理,原案可终结执行、查封转诉讼保全。
实务建议:如果原判决金额对你更有利(含迟延履行利息),选路径A恢复执行;如果和解协议里有原判决没有的好处(如第三人担保、房产抵债、额外违约金),且对方明显是恶意拖时间,选路径B起诉和解协议。
三、几种特殊情形怎么处理
• 协议约定期限还没到 → 不能恢复执行,除非对方明确表态"到期也不付"构成预期违约。
• 对方付了一部分又停了 → 恢复执行原判决,已付部分抵扣,剩余继续跑。
• 和解协议有担保人且担保人向法院书面承诺接受直接强制执行 → 恢复执行原判决同时,可裁定直接执行担保财产/保证人财产(《执行和解规定》第18条)。
• 你觉得协议本身是被欺诈/胁迫签的 → 可诉请撤销或确认无效,撤销后回头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
• 对方是申请执行人身份、是你反悔不配合 → 不履行方无权申请恢复执行,规则只保护守约方。
四、你现在该做的动作
1. 翻出原执行案号和执行法院联系方式,确认当时是"中止"还是"终结"执行;
2. 把和解协议、对方已付/未付凭证、催款聊天记录收齐;
3. 向原执行法院执行局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写清"被申请人未按X年X月X日和解协议第X期履行,申请恢复执行(20XX)X民终X号文书,已付XX元待扣减";
4. 如果协议里有担保人或额外利益,同步咨询是否改走"和解协议之诉"更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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