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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执行和解后,还能继续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吗?

时间:2026-07-31    访问量:1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达成执行和解本身,不会自动让迟延履行利息(含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停下来。是否继续算,分三种情形,核心看"和解怎么写"以及"后续有没有按约履行"

一、法律底层逻辑

迟延履行利息是《民事诉讼法》第264条(原253条)给被执行人的法定惩罚性负担,起算点是"原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次日",截止点是"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执行和解只是当事人之间变更履行方式/期限的协议,并不消灭原法律文书的效力,也不当然免除法定迟延责任。

二、三种场景分别处理

1)和解履行完毕:利息算到实际付清日,之后不再产生

被执行人严格按和解协议把钱还清 → 法院按《执行和解规定》第8条作执行结案 → 迟延履行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和解期间当然包含在内,但履行完毕即停。

2)和解签了但不履行/部分履行 → 恢复执行原文书,和解期间不扣除

申请执行人依《执行和解规定》第9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迟延利息从原判决履行期届满次日起连续计算,和解那段中止/拖延期间不扣除、不豁免;

最高法(2017)执监18号、(2024)最高法执监366号均明确:法院因和解中止执行,不免除被执行人迟延责任,恢复执行时相关债务利息仍应计算。

已按和解付过的部分,按"先费用→再利息→后本金"抵扣(有约定从约定)。

3)和解协议里明示"放弃迟延利息":按约定,不再算

这是唯一能让利息停掉的常见情形。协议里写清"申请执行人放弃自X日起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对债权人有约束力,恢复执行时也不再追这段。

⚠️ 口头说"不追究"没用,必须写进书面和解协议;没写 = 默认继续算。

三、起止点速查(金钱债务)

• 起算:原文书指定履行期届满次日(分期履行的,每期分别起算)

• 截止:每次实际清偿对应部分之日;全部履行完毕即停

- 基数:原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不含一般债务利息本身),× 日万分之1.75 算加倍部分

• 不计入的例外:因被执行人申请再审/审查中止、非因被执行人原因暂缓执行等法定例外,才不计算——执行和解不在这个例外清单里。

四、给双方签和解时的实操建议

申请执行人(债主):若想保留筹码,协议里不要随便写"免除迟延利息";可写"按原判决继续计算,本协议分期款优先冲抵迟延利息"。

被执行人(欠方):想止损必须在协议钉死一句——"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原生效文书指定履行期届满至实际清偿日的迟延利息一并豁免",否则和解期越长雪球越大。

和解款到账留痕(备注"执行案号+冲抵本金/利息"+ 收据),避免恢复执行时扯抵扣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