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身权能否转让、许可?
时间:2026-07-21 访问量:2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身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进行许可使用。这两项处分行为在法律上仅适用于著作财产权,人身权因其与作者人格的紧密依附关系而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一、法律对人身权与财产权处分的区分
《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将著作权划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并对二者的处分权限作了不同规定:
1.人身权不可处分: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法律未赋予著作权人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人身权的权利,这些权利专属于作者,与作者身份不可分离。
2.财产权可处分: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第十三项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者全部/部分转让上述财产权,并获取报酬。
二、关于“授权他人行使”的性质澄清
实践中容易出现混淆的是,某些人身权条款中包含“授权他人”的字眼(如修改权定义为“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发表权可“许可他人公之于众”),这里的“授权”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许可使用”,其性质应理解为:
1. 委托代理关系:作者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修改或发表的行为(如请编辑帮忙校对修改、委托出版社发表作品),但权利的主体依然是作者本人,所有权未发生移转,也不产生对被许可人的排他性授权。
2. 行为委托而非权利许可:这种授权是日常事务的委托,不同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许可使用合同”,后者专门针对财产权的商业利用。
三、违法约定的法律后果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转让署名权”或“许可他人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权”,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对人身权专属性的基本原则而无效。即使著作财产权已经转让,作者仍保留全部人身权,受让人无权要求去除作者署名或擅自歪曲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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