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品恶意散布不实信息、模仿包装装潢,构成哪种不正当竞争?
时间:2026-07-17 访问量:1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你描述的这两种行为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两类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若竞品同时存在这两种行为,则构成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合:
恶意散布不实信息——商业诋毁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核心特征:主观上存在恶意,客观上实施了编造或传播不实信息(如造谣产品质量问题、抹黑企业信用等),直接导致竞争对手的商誉受损。
法律性质:属于典型的商业诋毁行为,目的是通过贬低对手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模仿包装装潢——混淆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核心特征:被模仿的包装装潢需具备“一定影响”(即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及显著识别性),模仿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来源混淆或误认存在特定联系(如联营、许可等)。
法律性质:属于典型的混淆行为(仿冒行为),本质是“搭便车”,利用他人积累的品牌商誉误导消费者。
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
若查证属实,实施上述行为的经营者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还可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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