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哪些能告、哪些不能告?
时间:2026-07-11 访问量:1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一、可以告(属于受案范围)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外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法院应予受理,典型包括:
行政处罚:罚款、拘留、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等
行政强制: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许可:不予许可、拒绝答复、撤销或注销许可
行政确认与征收:自然资源确权决定、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
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权等法定职责,机关拒绝或逾期不答复
侵犯经营自主权或公平竞争权:违法干预企业经营、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违法集资、摊派、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行政给付类不作为:不依法支付抚恤金、低保、社保待遇
行政协议纠纷: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注意:若认为被诉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如"红头文件")不合法,可在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并请求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但不能单独就规范性文件本身起诉。
二、不能告(不属于受案范围)
1.《行政诉讼法》第13条明确排除:
1.国家行为:国防(宣战、动员、戒严)、外交(建交、条约)等具高度政治性的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对象、可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规章、普遍约束力决定/命令)—不可单独起诉
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考核、工资级别等决定(公务员不能告单位"不给我升职/处分过重")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仅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规定为终局裁决的行为(如部分出入境、商标专利复议终局情形)
2.《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补充排除
刑事司法行为:公安、国安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侦查、拘留、逮捕等行为(若假借刑事侦查干预民事纠纷可诉)
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调解无强制力,不服应就原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指导:只提建议、劝告,无强制力,当事人可自主决定是否遵从
重复处理行为:对原已生效行政行为重申、驳回申诉,未创设新权利义务
过程性行为:为作出最终行政行为所做的准备、论证、层报、咨询等未对外生效行为
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内部行为:如机关内部公文流转、批示
协助执行生效裁判行为:按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但超范围或违法方式执行除外)
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上级机关对下级的检查、督促、听取报告
信访处理行为:对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交办、复查复核意见
对权利义务无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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