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辑影视片段发短视频引流带货,不属于合理使用,如何降低侵权赔偿金?
时间:2026-07-08 访问量:2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法院酌定赔偿时看重的减责因素
《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赔偿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参照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500元~500万元)"顺序确定。短视频个案多因前三项无法查清而适用法定赔偿,法官有以下酌定空间:
1 有利于你的减责情节(可主动争取):
及时删除下架:收到律师函/起诉状后立即删除侵权视频,证明无持续侵权故意
使用时间短、片段短:非完整切条、未截取核心高潮桥段、播放量/点赞低
实际带货转化低:影视片段只是背景点缀(非主卖点),商品成交与该片段因果关系弱——提供后台带货佣金/订单数据证明实际获利极少
首次侵权、主观过错小:非职业盗搬、未恶意去除水印、未批量搬运整部剧
主动和解意愿:愿意签署承诺书不再发布、部分案件可书面致歉换取折扣
质疑原告合理开支:原告未提供律师费/公证费正式票据的,可要求法院不支持或打折
2.会加重赔偿的情形(要避免):
批量发布多部热播剧切条、收到通知后拒不下架 → 可能认定"故意+情节严重"
完整切条、截取名场面高潮 → 实质性替代原作品,判赔偏高
隐瞒或伪造后台收益数据 → 法院可采信原告较高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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