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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法定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6-07-03    访问量:5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五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经审查符合案外人异议成立条件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此为兜底条款,涵盖以下常见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情形)。


二、"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常见法定情形

1.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或执行案件被移送破产审查(个别清偿中止)

2.执行依据被再审​: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劳动报酬等可不中止)

3.仲裁相关程序​:一方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且法院已受理(或提供担保)

4.执行标的涉其他未决案件​: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等该案审结确定权属

5.刑民交叉​:执行标的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如非法集资案涉案资产)


三、中止与终结、暂缓执行的区别

中止执行:暂时停止,障碍消除后恢复执行(如继承人确定、破产受理前暂停个别清偿等)。

终结本次执行(终本):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裁定"本次程序终结",发现财产后可恢复执行。

终结执行:执行程序永久结束(如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文书被撤销、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无义务人等)。

暂缓执行:因担保、上级法院指令等在一定期限内暂停,与法定中止性质不同。


四、实务提示

中止执行不计入执行时效,中止情形消失后(如继承人确定、破产宣告、再审维持原判等),当事人可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若你是被执行人遇到上述情形(如已进入破产、案外人提异议),可向执行法官书面提交《中止执行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破产受理通知书、死亡证明、案外人异议受理通知等)。

若你是申请执行人且对方故意制造假异议拖延,可要求法院加快审查案外人异议,防止滥用中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