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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二拍、变卖降价比例、流拍后以物抵债条件?

时间:2026-07-02    访问量:7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法院强制执行中对查封财产的处置,按一拍→二拍→变卖→以物抵债/解封的顺序推进,各阶段降价比例和以物抵债条件如下:

一、起拍价与降价比例

依据《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10条、第26条及《拍卖变卖规定》:

1.一拍起拍价​

参照评估价/市价确定,最低不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70%(法院通常定在70%~100%之间)

2.二拍起拍价​

一拍流拍后30日内再次拍卖,降价幅度不超过一拍起拍价的20%,即二拍最低可至评估价的56%(70%×80%)

3.变卖价​

二拍流拍后启动网络司法变卖,变卖保留价一般等于二拍流拍价(不再继续降价)

动产经一次拍卖流拍后即可进入二拍;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须经两次拍卖流拍后才可进入变卖程序。


二、流拍后以物抵债的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6条(2020年修正):

(一)可以申请以物抵债的时间点

动产: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可申请或同意以一拍保留价抵债;二拍仍流拍后同样可以。

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实务中法院通常要求二拍流拍后才可裁定以物抵债(部分法院接受一拍流拍后申请人同意按一拍价抵债,但主流操作是二拍流拍后启动)。

变卖流拍后:变卖公告期满无人应买,也可按变卖价(即二拍流拍价)申请以物抵债。

(二)必须满足的条件

拍卖无人竞买或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已流拍);

申请执行人或顺位在先的执行债权人主动申请/书面同意接受该财产抵债;

抵债不损害其他债权人、优先权人及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如有抵押,需先扣除或抵押权人同意);

法院审查后作出以物抵债裁定,送达时财产权转移。

⚠️ 若你(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法院通常会在变卖流拍后解除查封将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有其它执行措施除外),你的债权未获清偿部分仍可继续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三、实务提醒

主动书面申请:二拍流拍后尽快向执行法官提交《以物抵债申请书》,写明同意按二拍流拍价抵偿,过期可能进入变卖程序或被视为放弃。

差额处理:抵债金额冲抵你的债权——若财产价>债权余额,你需补差价给被执行人(实践中很少出现);若财产价<债权,剩余债权继续执行其他财产。

有抵押/租赁:以物抵债不消灭在先抵押权,承受人需继受原抵押负担;带租抵债的,买卖不破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