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中介协议要注意什么?
时间:2026-06-18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一、先排查合同效力——最重要!
以下情形居间合同极易被认定无效,居间费不受法律保护:
1.居间事项涉及串标、围标、泄露标底、保证中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2.促成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无资质个人承揽工程(建工领域高发)
3.居间方是交易相对方内部人员(如发包方高管),实质为利益输送/商业贿赂
4.以居间为名洗钱、逃税、掩盖非法借贷
✅ 建工类居间若仅报告招标信息、撮合洽谈且不干预评标,一般认定有效,但需明示不触碰招投标红线。
二、核心条款审查要点
1. 服务内容及"居间成功"标准(必须量化)
模糊写"协助促成业务"极易扯皮。应明确:
居间方式是报告订约机会还是提供媒介服务,具体动作(引荐、安排面谈、传递资料等)
"居间成功/支付报酬条件"建议约定为:委托人与居间人介绍的特定相对方签署正式书面合同(写明合同类型及标的额),避免仅口头达成意向就触发付费
可补充:关联公司通过居间人推荐与目标方成交,视为居间成功(防对方换主体签约逃避付费)
2. 报酬与费用条款
计算基数与比例:明确按"实际成交合同金额"还是"首付款",避免按预期总额;建工/大宗交易居间费率过高(如>3%~5%)法院可酌情调减
未促成不付报酬:依《民法典》第964条,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请求报酬,可约定"未成功不支付任何费用或仅支付经确认的实报实销必要费用"
支付节点:建议与委托人与第三方签约后付一部分,回款/交割后再付尾款,降低居间人促成后不管履约的风险
3. 反商业贿赂与合规条款(企业内控必写)
居间方承诺与交易相对方无关联关系(无亲属、持股、任职等),未向对方人员支付或承诺任何返利/回扣
违反反贿赂承诺视为根本违约,公司有权解除、拒付费用并追偿
要求居间方提供合法增值税发票,约定公对公转账,禁止私账支付
4. 如实报告义务与隐瞒责任
依《民法典》第962条,居间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赔偿损失。合同中应具体化"重要事实"范围(如对方涉诉、失信、重大财务危机等)
5. 跳单(绕过居间人直接交易)防范
《民法典》第965条已规定跳单应付报酬,但建议在合同中:
列明居间人介绍的特定相对方名单
约定排他期(如签约后6~12个月内,委托人与该相对方直接/间接成交仍视为居间成功并付费)
注意排他期不宜过长(一般6个月内较稳妥),否则可能被认定限制委托人正当交易选择权
6. 保密与竞业限制
居间人获知的客户名单、报价、商务条件属商业秘密,约定保密期限(通常合同终止后3~5年)
可视情况限制居间人同时为竞争对手提供同类引荐服务
三、常见疏漏提醒
1.别把居间合同写成"咨询/顾问合同"又约定以促成交易为付费条件——性质混乱会导致报酬请求权争议,建议名实相符
2.警惕"保证促成/保证中标"条款——超出中介人法定义务,若涉及干预招投标将使合同无效
3.自然人居间人大额居间费——提醒财务关注对方个税申报(一般按劳务报酬),避免企业被追缴代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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