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违约终止施工,另一方能否主张预期收益损失?
时间:2026-06-18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施工合同因一方违约提前终止,守约方原则上可以主张未完工程的"预期收益(可得利益/预期利润)损失",但有严格前提条件,司法实践中通常只支持合理利润而非暴利或全额合同利润。
一、法律依据——可以主张,但有前提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违约损失赔偿额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未完工程的施工利润(即承包人预期收益)属于典型可得利益,最高法及各地法院普遍认为:若发包人(或承包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守约方无过错,守约方可主张未施工部分的合理利润损失。
支持主张须同时满足:
1.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挂靠、无资质、必须招标未招标导致合同无效的一般不支持可得利益)
2.合同解除系对方根本违约所致(如发包人拒付进度款、擅自另行发包、单方清场;或承包人恶意停工拒建等)
3.守约方自身无明显过错(若双方均有违约,通常按过错比例扣减或不予支持)
4.预期利润有客观计算依据(非主观臆测)
二、法院通常怎么算预期利润?
司法实践一般不按"合同总价×利润率"简单全额支持,而是以未完工程对应的价款为基数 × 合理利润率,并综合以下方式确定:
1.合同约定/投标文件中的利润率:若招投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载明了利润比例,优先参照
2.工程造价鉴定中的利润部分:对已完/未完工程造价鉴定时,按定额或清单计价中包含的利润率计算
3.行业平均利润率/地方定额利润率:无约定时参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利润率(通常2%~7%不等),由法院酌情认定
4.企业同期同类项目财务数据: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身历史利润率且具代表性,可作参考但不宜超过行业均值
⚠️ 多数法院会对"可得利益"作酌减处理,考虑减损规则(守约方应及时止损承接其他工程)、损益相抵等因素
三、常见不支持或打折的情形
1.合同无效(挂靠、转包、无资质)→ 只能主张已完工工程款,不支持预期利润
2.双方协议解除或不可抗力导致解除→ 无违约方,不支持可得利益
3.承包人自身严重违约(工期严重延误、质量不合格)导致发包人解约→ 承包人不享有主张资格
4.举证不足:仅口头说"预期赚××万"但无合同、投标书、定额依据→ 常被驳回或大幅调低
⚠️ 若发包人能证明承包人很容易找到替代工程(减损规则),法院也可能认定实际可得利益已降低而调减金额
四、实务操作建议
如果你是承包方(施工方)被违约解约:
1.固定违约证据:发包人单方解约通知、拒付进度款记录、赶人清场通知等。
2.保存利润依据:施工合同投标报价单(含利润栏)、中标通知书、当地定额利润率文件。
3.起诉时并列主张:已完工程款 + 停工窝工损失 + 未完工程合理利润(可得利益)。
4.注意:未实际发生的预期利润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如果你是发包方被施工方突然停工弃建:
可反过来主张因工期延误、另行发包第三方产生的差价损失(也属于你的可得利益/信赖利益损失),并要求扣减对方已完工程价款。
如果你愿意说清是哪一方被终止、谁违约、已完成比例、是否有书面合同/中标文件,欢迎后台留言我们帮你进一步评估主张预期利润的实际胜算和大致金额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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