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现场半成品、建材该如何作价处理?
时间:2026-06-16 访问量: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一、三类现场物资的分情况处理
1.未使用的进场建材:堆放在现场的钢筋、水泥、瓷砖(承包人自购),原则上归提供方(通常为承包人)撤场取回;若发包人同意接收可按采购价(含运费)作价转让给发包人
2.已融入工程的半成品/已完工程:已浇筑未拆模的混凝土梁板、已砌筑墙体、已安装管线,质量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单价×实际工程量折价补偿;质量不合格经修复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补偿
3.加工中定制半成品(承揽情形):按定作人要求切割的异形石材、已下料未组装的定制构件,定作人违约导致解除的,定作人应折价补偿(材料费+已投入的合理加工费);无约定时可由鉴定机构评估残值
⚠️ 谁违约影响很大:若是发包人/定作人违约导致解除,承包人可主张将已订未用材料转由发包人承接付款,或主张材料采购差价+仓储运输损失作为赔偿;若是承包人自身违约导致解除且发包人无过错,发包人无义务收购剩余材料,通常由承包人自行撤场承担损失
二、实务中作价认定的关键步骤
1.现场盘点交接签字
解除时立即对现场材料品种、数量、品牌、新旧程度共同清点并签署《现场物资交接记录》,这是后续作价的最核心证据。未签字确认的法院通常不支持材料款请求。
2.确定作价标准
有合同约定(如"解除时未使用材料按采购发票价95%受让")→ 按约定
无约定 → 一般按采购成本价(含税、运费),不含承包人预期利润;已完工程半成品按定额或合同约定综合单价折算
争议大时可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或资产评估
3.区分所有权再行动
发包人供材剩余 → 退回发包人
承包人自购未用材料 → 承包人撤场,或协商发包人按成本价受让
已安装进工程的部分 → 随已完工程一并结算,不单独再算材料费
三、常见风险与应对
1.承包人:采购合同、发票、送货单、进场检验记录务必留存;解除通知发出后立即要求盘点,防止事后被否认材料曾在现场。
2.发包人/定作人:若不想承接剩余材料,应在解除协议中明确"承包人限期X日内自行清场,逾期视为放弃/由发包人处置抵扣保管费",避免被主张材料款。
3.无法返还时:材料已被后续施工方使用或灭失的,使用方应按合理市价或采购价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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