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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死亡/破产,执行程序怎么处理、能否变更继承人?

时间:2026-06-12    访问量:1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或破产,处理方式完全不同——自然人死亡可以变更追加继承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以遗产为限),企业破产则是中止执行并转入破产程序,不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被执行人(自然人)死亡

 可以变更追加——但仅限"遗产范围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

1.被执行人死亡,有遗产且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你可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变更/追加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2.继承人放弃继承,或无遗嘱执行人→法院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查封、拍卖其名下房产、存款等),不再变更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既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你的债权无法再从执行程序中受偿(可作为普通债权在将来发现遗产时另行主张)。

继承人仅以继承的遗产为限还债,不负连带清偿责任,放弃继承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实操步骤

1.向执行法官提交《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附死亡证明、继承关系证明(户口本、派出所证明、遗嘱等)、遗产线索。

2.法院举行听证审查后作出裁定,支持则变更继续强制执行遗产;不支持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被执行人(企业)破产(含受理重整/和解)

执行程序中止,转入破产清算/重整

1.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之日起,执行程序中止,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得再进行个别清偿,已冻结财产待破产管理人接管后统一分配。

2.执行法院应将案件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破产审查("执转破"),或等待破产受理裁定后解除查封、终结本次执行。

3.你作为债权人需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按破产分配比例受偿。

不能追加股东/法定代表人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不得在执行中直接追加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股东出资不实等需在破产程序中由管理人追缴,或由你向管理人举报追究)。执行案件通常裁定终结执行(注意是"终结"而非"终结本次执行",一般不可再恢复执行,须走破产分配)。

三、给你的建议

自然人死亡:立即向承办法官提交死亡线索,申请调查遗产(房产、存款、股权、保险现金价值等),并递交变更追加申请。

企业破产:关注是否已有破产受理公告,及时联系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若执行法院尚未中止,可提醒法官核查破产公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