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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明显不公平、霸王条款,签了还能改吗?

时间:2026-05-08    访问量: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如果工程合同确实存在明显的“霸王条款”或“显失公平”,你仍有法律途径可以改变其效力或内容,核心路径包括:主张条款无效、请求撤销合同,或在纠纷中要求法院对不公平条款不予适用。

1.主张“霸王条款”(格式条款)无效

如果合同是对方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如发包方提供的统一范本),且其中包含“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例如“一律不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质量异议期仅有3天”“放弃一切索赔权利”),根据《民法典》第497条,这些特定条款直接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你无需撤销整个合同,只需在争议时主张该条款不具法律约束力。

2.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如果对方利用你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如急需资金周转被迫接受极低价格、对复杂计价规则缺乏专业知识被误导),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在订立时就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如价款低于成本价过多、风险负担极度不对等),根据《民法典》第151条,你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注意:撤销权有严格时限,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3.依据特别法规对抗不公条款

在工程领域常见的“背靠背”条款(如“等甲方(业主)给我钱,我再给你钱”),若你是中小企业,而发包方是大型企业,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最高法相关批复,这类将第三方付款风险完全转嫁给中小企业的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此外,若合同排除法定最低保修义务、强制转嫁纳税责任等,也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

4.先协商,留好后手

最务实的第一步仍是与对方协商修改,指出条款的不合理及法律依据,很多时候对方为避免后续纠纷也愿意调整。若协商不成,在后续发生诉讼或仲裁时,你可正式向裁判机构提出“确认条款无效”或“撤销合同”的抗辩/反诉,由司法机关最终判定。

5.特别提醒:普通的“商业风险”(如材料涨价、估算偏差)或单纯“对自己不利的约定”(只要是自愿签的),一般不能仅凭“不公平”就推翻合同。法律干预的底线通常在于订约时一方有利用优势/对方困境,或条款本身极度不合理地免除了其基本法定义务。建议整理好合同文本、磋商记录及能证明自身处境(如危困、缺乏经验)的证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胜诉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