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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约定的违约金太高/太低,法院会支持吗?

时间:2026-05-06    访问量:0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工程纠纷中,违约金不是写多少就必须判多少:太高可降、太低可增,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调整,核心标尺是损失的 130%。


一、违约金太高(常见:逾期罚款、高额罚金)

1. 认定标准

违约金>实际损失 ×130% → 大概率调低。

实际损失包括:资金占用利息(按 LPR)、窝工费、材料涨价损失、监理费增加、工期延误导致的第三方索赔等。

示例:逾期竣工违约金约定每日 5 万元,实际损失仅每日 1 万元,法院通常会大幅调低至合理范围。

2. 法院调整原则

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履约情况、过错程度、公平与诚信原则。

恶意违约(如故意拖延、擅自停工)→ 不调低。

双方均有过错(如甲方拖欠工程款在先)→ 可大幅调低。

3. 被告(违约方)举证要点

证明实际损失远低于约定违约金(如无实际损失、损失仅为资金利息)。

证明违约金计算基数或标准不合理(如按总工程款每日千分之五,远超行业惯例)。


二、违约金太低(常见:逾期付款违约金过低)

1. 认定标准

违约金<实际损失 → 可请求增加至实际损失额(上限为损失本身,不支持惩罚性超额)。

工程常见:逾期付款约定按活期利率(0.2%/ 年),实际损失为LPR(3.45%/ 年),法院可调高至 LPR。

2. 原告(守约方)举证要点

证明实际损失高于约定违约金(如资金占用成本、融资利息、停工损失)。

提供损失计算依据(如贷款合同、融资凭证、窝工签证、第三方索赔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