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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有哪些例外?

时间:2026-05-06    访问量:0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起诉条件的初步举证(立案必备)

原告需举证证明符合起诉门槛,不涉及行为违法性:

证明存在被诉行政行为(如处罚决定书、强拆现场照片);

证明原告与行为有利害关系(如产权证明、合同、社保记录);

证明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如签收日期、复议期满证明)。


二、起诉行政不作为案件

原告需举证已提出申请、被告未履职:

常规:提交书面申请、邮寄回执、受理回执等;

法定例外(原告无需举证):

1.被告应依职权主动履职(如警察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

2.因被告登记制度不完备导致原告无法举证,且能合理说明。


三、行政赔偿 / 补偿案件

原告需举证损害存在、金额及因果关系(《行政诉讼法》第 38 条):

举证范围:医疗费、财产损失清单、评估报告、误工证明等;

例外: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如强拆毁损所有证据),则举证责任倒置回被告。


四、授益性行政行为诉讼

起诉拒绝许可、拒绝登记、拒绝发放补贴等案件:

原告需举证自身符合法定条件(如资质证书、健康证明、达标材料);

典型:申请营业执照被拒→原告证明场地、资金、人员合规。


五、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原告举证 “特殊需要”)

原告申请公开信息被拒,需举证:

申请信息系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无法合理说明的,法院可驳回起诉。


六、实务要点(避坑)

1.被告仍需举证行为合法:例外仅针对原告的 “主张事实”,不免除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2.原告举证是 “初步证明”:无需达到 “排除合理怀疑”,只需盖然性优势;

3.法院不主动分配举证责任:需在答辩 / 庭审中明确提出举证责任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