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有哪些例外?
时间:2026-05-06 访问量:0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一、起诉条件的初步举证(立案必备)
原告需举证证明符合起诉门槛,不涉及行为违法性:
证明存在被诉行政行为(如处罚决定书、强拆现场照片);
证明原告与行为有利害关系(如产权证明、合同、社保记录);
证明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如签收日期、复议期满证明)。
二、起诉行政不作为案件
原告需举证已提出申请、被告未履职:
常规:提交书面申请、邮寄回执、受理回执等;
法定例外(原告无需举证):
1.被告应依职权主动履职(如警察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
2.因被告登记制度不完备导致原告无法举证,且能合理说明。
三、行政赔偿 / 补偿案件
原告需举证损害存在、金额及因果关系(《行政诉讼法》第 38 条):
举证范围:医疗费、财产损失清单、评估报告、误工证明等;
例外: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如强拆毁损所有证据),则举证责任倒置回被告。
四、授益性行政行为诉讼(
起诉拒绝许可、拒绝登记、拒绝发放补贴等案件:
原告需举证自身符合法定条件(如资质证书、健康证明、达标材料);
典型:申请营业执照被拒→原告证明场地、资金、人员合规。
五、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原告举证 “特殊需要”)
原告申请公开信息被拒,需举证:
申请信息系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无法合理说明的,法院可驳回起诉。
六、实务要点(避坑)
1.被告仍需举证行为合法:例外仅针对原告的 “主张事实”,不免除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2.原告举证是 “初步证明”:无需达到 “排除合理怀疑”,只需盖然性优势;
3.法院不主动分配举证责任:需在答辩 / 庭审中明确提出举证责任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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