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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会怎么判?

时间:2026-05-05    访问量: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继续有效。

一、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最高法院《行诉解释》第 96 条(何谓 “程序轻微违法”):

同时满足:对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且属于:

1.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2.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3.其他类似轻微情形

二、常见误区澄清

不是 “驳回原告诉请”(那是合法或理由不成立);

不是 “撤销”(那是严重程序违法或实体违法);

必须同时满足:程序轻微违法 + 对原告权利无实际影响,才适用本条。

一句话记:轻微违法不撤销,只确认违法;严重违法才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