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怎么行使、期限多久?
时间:2026-03-30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其所施工的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依法享有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
一、行使条件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通常需同时满足:
1.工程质量合格(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仍可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主张。
2.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
需明确欠付金额,且已届支付期限。
3.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见下文“期限”部分)。
二、如何行使(行使方式)
1. 催告程序
承包人应先向发包人书面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
若发包人逾期仍不支付,承包人方可主张优先受偿权。
2. 实现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
将该工程折价;或
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两种方式均需在法定行使期限内提出。
三、行使期限(非常关键)
1. 法定期限长度
根据《建工解释一》第41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2. 起算时间
原则上: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具体情形:
工程已竣工的:自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实践中常以结算文件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为准);
工程未竣工但合同解除/终止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算;
工程未竣工且合同未解除,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的:自发包人占有使用之日起算(视为应付款时间)。
3. 期限经过的法律后果
超过18个月未行使的,优先受偿权消灭;
承包人只能按普通债权主张工程款,不再具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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