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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用顾客照片做宣传,没经过同意,算不算侵犯肖像权?

时间:2026-03-26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算。未经顾客同意,商家擅自将其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构成对肖像权的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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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商业宣传”必然侵权?

1.营利性是关键要素​

商家使用顾客照片是为了推销商品或服务,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这种“搭便车”利用他人形象引流的行为,正是肖像权保护的重点打击对象。

2.“同意”是免责的唯一前提​

除非商家能拿出证据证明顾客明确授权(如签署了《形象使用授权书》),否则无论照片是谁拍的(哪怕是商家自己拍的),都不能擅自用于广告、海报、朋友圈营销等场景。

3.不以“丑化”或“盈利”为唯一判定标准​

以前旧法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才侵权,现在《民法典》生效后,只要未经同意使用了可识别的肖像,就可能构成侵权,哪怕没有赚钱,或者只是发在朋友圈展示“成功案例”。


二、顾客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如果商家侵权,顾客可以要求:

1.停止侵害:立刻删除照片、撤下海报。

2.赔礼道歉:在发布照片的平台公开道歉。

3.赔偿损失:

财产损失:顾客因肖像被使用导致的实际损失(较难举证);

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造成严重精神痛苦;

合理开支:律师费、公证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