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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原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责任由谁承担?

时间:2026-02-26    访问量:6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原则上仍由违约方(即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导致其无法履行的第三人追偿。

1.基本原则:违约方向合同相对方负责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因此,即使违约是由于第三人(如供应商、物流方、恶意破坏者等)的原因造成的,守约方也有权直接要求合同相对方(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例如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2.违约方的救济:向第三人追偿

违约方在向守约方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另一个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向该第三人进行追偿,要求其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这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3.例外情况:不可抗力

如果第三人原因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且该不可抗力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直接且唯一原因,违约方可能据此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第三人原因”通常不被直接认定为不可抗力,除非该第三人的行为也达到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程度(如政府行为、极端社会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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