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的股东,能被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时间:2026-02-25 访问量:2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只要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就有权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条件与流程
要成功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前提: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核心: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此处实行 “举证责任倒置” ,即由股东承担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举证责任,而非由申请执行人证明其混同。
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由法院审查裁定。
二、股东如何证明“财产独立”?
股东需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规范的财务会计报告:尤其是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独立的银行账户:证明公司与股东个人账户资金往来清晰、规范,不存在随意、频繁、无正当理由的资金转移。
3.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4.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记录。
如果股东无法提供上述有效证据,法院将依法推定其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从而支持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三、建议:
1.对债权人(申请执行人)而言:在一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应积极考虑依据上述规定,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2.对一人公司股东而言:为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必须建立并完善独立的公司财务制度,严格区分公私账户,并保留好每一年的审计报告等证据,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举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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