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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股东,能被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时间:2026-02-25    访问量:2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只要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就有权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条件与流程

要成功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前提: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核心: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此处实行 “举证责任倒置”​ ,即由股东承担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举证责任,而非由申请执行人证明其混同。

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由法院审查裁定。

二、股东如何证明“财产独立”?

股东需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规范的财务会计报告:尤其是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独立的银行账户:证明公司与股东个人账户资金往来清晰、规范,不存在随意、频繁、无正当理由的资金转移。

3.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4.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记录。

如果股东无法提供上述有效证据,法院将依法推定其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从而支持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三、建议:

1.对债权人(申请执行人)而言:在一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应积极考虑依据上述规定,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2.对一人公司股东而言:为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必须建立并完善独立的公司财务制度,严格区分公私账户,并保留好每一年的审计报告等证据,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举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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