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优先受偿工程款的期限是多久?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包含利息和违约金吗?
时间:2026-02-12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一、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18个月
1.期限长度:18个月(原《合同法》时期为6个月,现已延长)。
2.起算时间:应当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3.“应当给付之日”的具体认定(依实际情况确定):
合同有明确付款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
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以 交付之日 起算;
工程未交付的,以 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起算;
工程未交付、价款未结算的,以 当事人起诉之日 起算。
4.重要提示:该期限为 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逾期未主张则权利消灭。
二、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工程款本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
1.明确包含: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即工程价款本身)。
2.明确排除:不包括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3.法律精神:优先受偿权设立的目的是保障建筑工人工资和材料商货款等基本生存性债权,具有法定优先性,但其范围不宜随意扩大。
三、实务操作要点
1.及时主张权利:
在发现发包人逾期付款时,应立即着手在 18个月 内通过书面发函、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方式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
主张时需 明确表述 要求“就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权利顺位:
优先受偿权 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
3.利息与违约金的追索:
虽然利息和违约金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但仍可 作为普通债权 向发包人一并主张。
在诉讼中应 同时列明 工程款本金(优先受偿)、利息及违约金(普通债权)等各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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