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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依法清算,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时间:2026-02-11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具体情形主要包括: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

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有义务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股东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恶意处置财产或虚假清算

如果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登记,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或者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主张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例外情况:如果股东能够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必要措施,或者“怠于履行义务”与公司财产或债务无法清偿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可能免于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专业的企业法务伙伴,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清算、债务处理及股东责任规避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我们提供全面的合规清算方案,协助股东规范履行程序,有效防范连带责任风险,并通过专业的法律风控体系,为企业及股东提供端到端的法律保障,确保清算过程合法、高效、无后顾之忧。如果你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通过官方渠道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