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依法清算,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时间:2026-02-11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具体情形主要包括: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
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有义务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股东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恶意处置财产或虚假清算
如果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登记,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或者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主张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例外情况:如果股东能够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必要措施,或者“怠于履行义务”与公司财产或债务无法清偿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可能免于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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