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能否适用调解?
时间:2026-02-06 访问量:2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但存在法定例外情形。
一、 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核心区别在于,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机关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公权力,其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如处罚、许可、强制等)必须基于事实和法律,行政机关无权随意处分或放弃法定职权。因此,法院主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而不能像民事案件那样由双方自由协商、处分权利,故原则上不适用调解。
二、 可以适用调解的法定例外情形
在特定领域,法律允许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以实质化解纠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以下两类案件可以调解:
1.行政赔偿、补偿案件:即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公民、组织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以及因合法行政行为(如征收、征用)给公民、组织造成损失而引起的行政补偿案件。对赔偿、补偿的具体方式、项目、数额等,法律允许双方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调解。
2.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即行政机关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享有一定选择空间(如罚款数额、履行期限等)的案件。在此范围内,双方可就具体处理方案进行协商,法院可以主持调解。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对上述两类案件进行调解,也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调解协议需经法院审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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