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中,设备出问题,是找出租人还是供应商负责?
时间:2026-02-05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多数情况:设备质量、性能等问题,应直接找供应商负责。
例外情况:若出租人对设备选择存在过错,或设备问题已根本影响合同履行,可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一、责任划分的基本规则
1.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直接向供应商主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条至七百四十三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具有“承租人享有向供应商索赔的权利”这一典型特征:
出租人(租赁公司)主要承担融资功能,其义务是按承租人要求购买设备并出租,通常不承担设备质量保证责任。
供应商对设备质量承担直接责任。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时,承租人应依据买卖合同关系直接向供应商索赔(包括维修、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
2. 特殊情况下:可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
出租人干预选择:若出租人干涉、指定或变更承租人对设备、供应商的选择,则可能需对设备问题承担责任。
出租人未协助索赔: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设备,或出租人干预设备选择的,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
严重质量瑕疵影响合同目的:若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的,承租人可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向出租人提出相关主张。
二、实务操作建议
1. 审查合同条款:优先查看《融资租赁合同》中关于“设备质量索赔”、“权利义务转移”的约定,通常合同会明确索赔权利由承租人直接向供应商行使。
2. 保留证据:保存设备故障记录、沟通函件、检测报告等,作为向供应商或出租人主张权利的依据。
3. 并行主张权利:可同时向供应商主张质量责任,并向出租人通报情况,要求其依据买卖合同关系协助索赔(如提供供应商信息、合同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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