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后,已支付的款项(如定金、预付款)能要求返还吗?
时间:2026-02-04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合同后,款项问题应一并协商解决并白纸黑字写清。如果没有约定,则定金可能适用罚则,预付款原则上应返还未履行部分的对应款项。证据是决定结果的关键。
一、核心原则:有约定从约定
最佳情况:解除协议中有明确约定。
二、如果解除协议未明确约定款项处理,则需回溯和分析
1.对于“定金”:
适用“定金罚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如果是因为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果是因为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协商解除了“罚则”:但需要注意的是,既然双方是“协商解除”,通常意味着双方对解除的原因和责任达成了谅解,不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定金罚则可能不再适用。收取定金的一方通常应返还定金,但双方也可能约定部分扣除作为对对方的补偿。
2.对于“预付款”或“预付货款”:
性质不同: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它是合同价款的一部分,是为了帮助对方履行合同而提前支付。
基本原则: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因此,对于尚未发生对应商品或服务交付的预付款,支付方有权要求返还。
可以扣除的部分:如果收款方为履行合同已经发生了必要的、合理的成本,或者存在其他损失,可以要求从预付款中扣除相应部分,再将余额返还。扣除的金额需要证据支持(如采购原材料、已投入人工的凭证)。
3.对于“诚意金”、“意向金”等非法律术语:
需要根据双方沟通的记录、收据上的备注等证据,来确定其法律性质。如果能证明其不具有担保性质,且合同未成立或已解除,一般应予以返还。
在处理此类合同解除与款项返还纠纷时,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款项性质的认定以及证据的组织都至关重要。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在合同纠纷领域拥有丰富经验,可以为客户提供以下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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