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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律师:卖病死猪、未经检疫肉类、农残超标食品怎么判?刑法143条立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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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律师:卖病死猪、未经检疫肉类、农残超标食品怎么判?刑法143条立案量刑

2026-10-12·刑事辩护·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CORE · 核心结论

经营肉档、餐饮、食品批发,因为收购来路不明的猪肉牛肉、卖未经检验检疫的水产、食品抽检农残兽药残留严重超标,被公安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这个罪和"有毒有害食品罪"有什么区别?没有吃坏人算不算犯罪?

一、刑法143条: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怎么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是一个具体危险犯,分三档:

基本档

  • 条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 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加重档

  • 条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最高档

  • 条件:后果特别严重
  • 法定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家属要抓住本罪三个核心特征:

  1. 食品本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它还是食品,只是质量、安全不达标(如病死肉、检验检疫不合格、微生物或农残兽药残留严重超标)。这与往食品里主动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甲醛、罂粟壳、瘦肉精)有本质区别,后者定更重的第144条有毒、有害食品罪。
  2. 是具体危险犯,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不要求已经吃坏人,但要求经检验、鉴定或主管部门认定,客观上存在这种现实危险。若证据不足以证明"足以造成",就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伪劣产品罪等,见后述)。
  3. 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生产、销售;可通过进货价格明显偏低、来源不明、规避检疫、隐匿销售等客观情形推定明知。

豪航刑事团队介入此类案件,首先核对三件事:涉案食品是否有法定检验报告或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书面意见认定不符合标准、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和涉案金额——这三点决定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此罪还是彼罪、落在哪一档。

二、立案标准:哪些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法释〔2013〕12号)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即达到入罪危险):

污染物质严重超标

  • 典型表现: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

问题肉类及制品

  • 典型表现: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国家明令禁止

  • 典型表现: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特殊食品营养不达标

  • 典型表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兜底

  • 典型表现: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此外,解释第5条明确: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中超限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或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中超限量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也按本罪定罪;第12条规定使用不合格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造成食品污染的,同样可构成本罪。

"足以造成"如何证明? 解释第24条规定,这一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依据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以及地市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具的书面意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必要时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这意味着检验报告的合法性、采样程序、复检权利是辩护的重要着力点。

三、升档标准:严重危害、其他严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

根据法释〔2021〕24号:

(一)"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第2条,三至七年):造成轻伤以上;轻度或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或严重功能障碍;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等。

(二)"其他严重情节"(第3条,三至七年):

生产、销售金额

  • 标准:20万元以上

金额10万至20万

  • 标准:且数量较大,或生产销售持续6个月以上

金额10万至20万

  • 标准:且属于特医食品、专供婴幼儿主辅食品

金额10万至20万

  • 标准: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

金额10万至20万

  • 标准:且曾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刑事处罚,或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受过行政处罚

(三)"后果特别严重"(第4条,七年以上至无期):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以上;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严重功能障碍;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一般功能障碍;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等。

罚金方面,解释第21条规定,犯本罪一般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罚金;适用缓刑的应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单位犯罪的,对单位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23条)。

四、真实案例

案例一:南宁陶昌醒等收购病死、死因不明猪加工米粉配料案(最高人民法院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陶昌醒、周明忠等七人购买死因不明或病、死猪进行加工,制作成食品对外销售,用于本地知名的石户桂林米粉店。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认为,七人购买死因不明或病死猪加工制作食品销售,依司法解释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主犯陶昌醒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二十万元,其余六人四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二:贵州毕节蔡某某等收购加工病死牛案(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23年起,蔡某某等26人在威宁县收购、加工、销售因病濒死、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牛共200多头,销售金额114万余元、违法所得51万余元;经检测,扣押牛肉及死牛中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牛轮状病毒、牛支原体核酸阳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均为死因不明。2025年威宁县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蔡某某等26人四年至拘役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毕节中院二审维持。本案系群众发现牛肉颜色、气味异常经12345举报案发,检察机关引导全链条追诉上下游。

两案共同说明:只要经营的是病死、死因不明或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即使没有造成实际中毒伤亡,只要客观上"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即可入罪;金额、危害人数、是否累犯则决定刑期高低。

五、容易混淆的界限

143条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vs 144条有毒有害食品罪

  • 关键区别:143是食品本身不达标(病死肉、超标、检疫不合格),具体危险犯,要求"足以造成",最高无期;144是主动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罂粟壳、瘦肉精、工业原料),行为犯,无危险和金额门槛,基本档即五年以下,致死可依141条判死刑。是否"人为添加非食品原料"是分水岭

143条 vs 140条伪劣产品罪

  • 关键区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不构成143条;若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同一行为同时构成两罪的,择一重处罚

刑事犯罪 vs 行政违法

  • 关键区别:轻微超标、首次违法、数量小且无"足以造成"危险的,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食品安全法没收、罚款、吊证;达到危险标准或金额情节才转刑事

生产销售者 vs 运输仓储/帮助者

  • 关键区别:解释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仍提供资金账号、场所、运输仓储邮寄、网络渠道、原料添加剂、广告宣传的,以共犯论处

养殖种植环节

  • 关键区别: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中超限量超范围滥用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同样按143条处理

六、豪航刑事团队能为当事人和家属做什么

  • 检验与定性之辩:审查抽样、送检、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检验报告或主管部门书面意见能否证明"不符合安全标准"且"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依法申请复检、重新鉴定,争取打掉危险要件或改按140条伪劣产品罪等较轻罪名。
  • 主观明知之辩:从进货查验记录、检验合格证明、供应商资质、采购价格等角度,论证经营者是否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是否明知,区分老板、雇工、运输者责任。
  • 数额与情节核减:核减销售金额、违法所得,剔除无实物、无法对应批次的部分,对照10万、20万临界点和6个月持续时间、危害人数等争取降到较低档次。
  • 从宽处理:争取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主动召回销毁、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争取取保候审、缓刑(注意缓刑须同时适用禁止令)。
  • 企业合规:为肉类水产经营、餐饮连锁、食品批发、农贸商户提供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检验检疫和台账合规指导,防范刑事风险。

我们会如实告知风险和可能结果,结果由司法机关依法决定,不夸大、不打包票。

如果你的家人因经营肉档水产、餐饮、食品批发被抽检不合格或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调查,建议第一时间保存进货票据、检疫合格证明、供应商资质和抽检文书,及时申请复检,不要转移、销毁货物和台账,尽快联系专业刑事律师。欢迎到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面谈,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77号法务大厦北塔20楼。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广州及周边地区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出庭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咨询电话:191-2069-1514

服务热线:400-052-0817

七、参考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2022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3.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陶昌醒等生产、销售病死猪肉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最高人民法院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蔡某某等收购加工病死牛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

免责声明: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及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文中案例当事人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所引规定与案例均来自公开发布的官方渠道,不代表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法律适用可能更新,个案请以现行有效规定及司法机关认定为准,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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