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因诈骗被广州警方刑拘后能不能取保候审?本文讲清诈骗罪取保的法定条件、黄金37天内申请取保与不批捕的时机、保证金与保证人,以及家属该准备什么、怎么争取放人。
一、先说清:取保候审不是"放人结案"
很多家属一听"取保候审",以为就是"花钱把人捞出来、案子结束了"。这是最常见、也最危险的误解。
取保候审的本质,是在案件继续办理的前提下,把对人的羁押方式从"关在看守所"变更为"在家中等候调查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写得很明确: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在此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所以你要建立正确预期:
- 取保后,人先出来、能回家正常生活,但案件没有消失,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照常推进;
- 后续仍可能被起诉、被判刑;如果判处实刑,仍需收监执行;
- 取保期间违反规定,随时可能被撤销取保、重新逮捕。
那为什么还要尽全力争取取保? 因为人出来后,一方面免于长期羁押之苦、能和家人、律师充分沟通准备辩护;另一方面,能取保通常意味着办案机关认为"社会危险性较低",这与最终能否获得较轻处理(不起诉、缓刑)往往是同向的。它不是终点,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有利节点。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争取取保时,发力点始终围绕"社会危险性"这四个字:有没有串供毁证、逃跑、再犯的现实可能,需要结合当事人在团伙中的地位、涉案金额、到案态度和退赃情况逐一论证,而不是简单强调"他是初犯、家里困难"。
二、法律规定:哪些情形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条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国人大网)
诈骗案件中,绝大多数争取取保的落脚点都是第二项。请注意这个措辞——不是"可能判得轻就能取保",而是办案机关要评估"放出来会不会有社会危险",比如会不会逃跑、会不会串供毁证、会不会再犯罪。这也是律师争取取保时真正要着力论证的核心。
三、诈骗案里,哪些因素能实实在在提高取保可能?
豪航刑事团队在广州办理诈骗类案件时发现,办案机关评估"社会危险性"通常会重点看下面这些。它们不是法律条文里的硬指标,但是实务中真正影响决定的因素:
- 涉案数额大小与所处档次:数额刚过立案线、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明显比涉案几十万、可能判十年以上的更容易取保;
- 是否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这是诈骗案中分量极重的一项从宽情节,直接回应"行为人是否还具有危险性、矛盾是否已经化解";
- 是否认罪认罚、态度如何:自愿认罪、配合调查,社会危险性评估会明显降低;
- 是否初犯、偶犯:有无前科、平时表现、有无稳定职业和家庭;
- 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是主犯还是从犯,是组织策划者还是只做辅助工作、分得少量赃款的人;
- 身体、家庭特殊情况: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怀孕、哺乳期妇女,或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
- 证据是否已经固定:同案犯是否到案、赃款流向是否查清——证据越固定,办案机关越不担心串供毁证,也就越倾向于放人。
需要提醒:退赃谅解不是"越早越多越好"。在什么阶段退、退给办案机关还是被害人、退多少、谅解书怎么写才被认可,都会影响实际效果。盲目全额退赔,有时并不能换来对等处理。这一步最好在律师看过案件材料、评估过数额争议后再做。
四、争取取保的三个时间窗口(和"黄金37天"紧密相关)
结合系列第二篇讲的拘留、批捕时间线,取保在不同阶段都能争取,但难度和切入点不同:
窗口一:刑拘之后、报请批捕之前。
此时可以向公安机关直接申请取保候审,同时推动积极退赃、固定从宽情节。这个阶段案件还在公安手里,律师也可就"是否有逮捕必要"提前沟通。
窗口二:检察院审查批捕的 7 天内——这是最关键的窗口。
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后,检察院有 7 天决定是否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也就是说,"不批捕"往往直接导向"放人转取保"。这 7 天里,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当面陈述无社会危险性的理由,是整个流程中性价比最高的动作之一。
窗口三:即便已经被批准逮捕,也不是没机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就是"羁押必要性审查"。批捕后随着退赃完成、谅解取得、案情查清,仍可申请变更为取保。
(条文来源:《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一句话总结:越早介入、越早把从宽情节做扎实,取保空间越大;但即使错过了前面的窗口,也不要在批捕后直接放弃。
五、两种保证方式:保证人,还是保证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取保要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二者选其一。
保证人方式:
不是谁都能当保证人。第六十九条要求保证人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 与本案无牵连;
-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实践中,找一位在广州(或办案机关所在地)有稳定住所和工作、与案件没有牵连的亲属担任保证人,常常比交保证金更容易被接受。保证人要承担监督、报告义务,被取保人违规而保证人未尽责的,保证人可能被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担刑责。
保证金方式:
第七十二条规定,决定机关要综合保证诉讼需要、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轻重以及被取保人的经济状况来定数额。保证金没有"全国统一价",由办案机关个案确定,需存入指定银行专门账户;只要取保期间没有违规,取保结束时凭法律文书到银行全额退还(第七十三条)。
六、谁能申请、向谁申请、多久答复?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都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这里要厘清一个常见问题:虽然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但申请取保并不限于律师,近亲属本人也可以提。区别在于:家属能做的是递交申请、表达意愿;而律师能做的是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和证据、找出对社会危险性评估有利的事实、撰写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并在批捕环节与检察院有效沟通——后者直接决定申请的"说服力"。
七、取保出来后,必须守住的规矩
根据第七十一条,被取保人至少要遵守:
-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人在广州取保,去外地必须先报批);
- 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动,24 小时内报告;
- 传讯时及时到案;
-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办案机关还可能额外责令其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上交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一旦违反,轻则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重新取保,重则变更为监视居住或直接逮捕。人出来之后"失联""跑路"是最致命的,务必随传随到。
八、四个最要命的误区
1. "花钱找关系就能取保。"
取保是法定强制措施,能不能取保取决于第六十七条的法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评估,由公安、检察院依法决定,不是某个人能"打招呼"办下来的。社会上自称"有关系、给钱就能捞人"的,绝大多数是针对家属焦急心理的二次诈骗,刑拘篇里我们已特别提示过。
2. "取保了就等于没事了。"
错。如前述第七十九条,取保期间侦查、起诉、审理不中断,案件照样可能走到判决。把取保当"结案"而消极应对,是对自己最不负责任的做法。
3. "已经批捕了,取保没戏了。"
错。第九十五条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就是批捕之后仍可争取的法定通道。
4. "自己先把钱全退了,人就能出来。"
退赃是重要从宽情节,但金额是否成立、退多少、怎么退、谅解书是否规范,都有讲究。建议在律师评估案件后操作,避免钱退了、效果却没达到。
九、在广州办这类案子,豪航能为家属做什么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77号法务大厦北塔20楼,刑事团队长期对接广州各区的公安机关、看守所和检察院,熟悉诈骗类案件在本地的办理流程与裁量口径。接受委托后,我们通常会围绕"能不能取保、怎么取保"推进这些具体工作:
- 第一时间会见在押当事人,核实拘留罪名、涉案金额、到案经过,找出对社会危险性评估有利的事实;
- 对照第六十七条逐项研判取保条件,判断走保证人还是保证金更稳妥,并协助准备保证人材料或保证金手续;
- 在审查批捕的 7 天内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意见、同步申请取保,争取"不批捕转取保";
- 已经批捕的,依据第九十五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结合退赃、谅解进展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 指导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的时机、金额与谅解书规范写法,避免盲目全额退赔;
- 取保获批后,向当事人和家属讲清第七十一条的全部规矩,确保随传随到、不被重新收押。
需要如实说明的是:律师能承诺的是把上述专业工作做到位,能不能取保、案件结果如何,始终由办案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决定。这也是豪航一贯的做法——不夸大、不打包票,先把案情和争取空间原原本本告诉你。
十、如果你正在考虑为家人申请取保
能不能取保,从来不是一句话能判断的,它取决于涉案数额处于哪一档、是主犯还是从犯、有无退赃谅解空间、是否认罪认罚、案件证据固定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身体家庭状况。网上任何"包取保""一定能出来"的说法都不可信。
如果你的家人在广州因涉嫌诈骗被刑拘或已被批捕,建议尽快把拘留通知书上的罪名、涉案金额、被拘留时间、是个人还是团伙这几项信息告诉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我们会先判断当前处在哪个时间窗口、取保的法定条件是否具备、有哪些从宽情节可以尽快做实,再给你一个务实的方案,而不是空许承诺。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广州及周边地区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出庭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咨询电话:191-2069-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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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参考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十六至七十三条、第七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中国人大网全文
- 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文
免责声明: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及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文中案例当事人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所引规定与案例均来自公开发布的官方渠道,不代表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法律适用可能更新,个案请以现行有效规定及司法机关认定为准,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