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躲债、转移财产、在离婚中多分财产或逃避执行,和亲友串通捏造假借条、假合同到法院起诉,拿到判决书或调解书——这种"打假官司"在民间借贷、离婚财产、执行案件中十分常见。很多人以为"大不了官司输了",却不知道可能已经触犯刑法。
一、刑法307条之一:什么是虚假诉讼罪,判几年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增设,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还规定了几款重要情形:
- 单位犯罪: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前款处罚。
- 牵连择重:有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的从重处罚;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与他人通谋,共同实施的按共同犯罪处理,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的择一重从重处罚。
理解这个罪,有三个关键点家属必须先弄清楚:
- 限于"民事诉讼"领域:提起的是民事诉讼(包括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异议、参与分配、破产申报债权等)。在刑事诉讼中捏造事实是诬告陷害等其他问题,不适用本条。
- 核心是"无中生有"捏造:必须是捏造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如果双方确有真实借贷、只是对数额、利息有争议,或只是夸大、篡改部分事实("部分虚假"),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认定为本罪——这是重要的辩点。
- 既遂门槛低:不要求骗到钱、赢了官司。只要致使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开庭审理、作出裁判文书等,即已"妨害司法秩序",可以入罪。
实务中,很多当事人以为"我和对方是串通好的,他不会告我""就是走个程序拿回自己的钱",没意识到虚假诉讼损害的首先是国家司法秩序和案外第三人利益,不以被串通一方是否追究为前提。豪航刑事团队介入此类案件,首先核对:基础法律关系是否真实存在、起诉证据是全部伪造还是部分争议、是否实际启动了司法程序、有无非法占有财产或逃避债务的目的及数额——这几点决定罪与非罪、在哪个量刑档、是否会转为更重的诈骗等罪名。
二、哪些行为算"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典型情形包括:
虚构夫妻共同债务
- 具体表现: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债务,让另一方在离婚中"被负债"、转移财产
虚构借贷/以物抵债
- 具体表现: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虚构公司债务、担保
- 具体表现: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债务或担保义务
虚构知产/不正当竞争
- 具体表现: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不正当竞争关系
破产中虚报债权
- 具体表现: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与被执行人串通
- 具体表现:捏造债权或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阻碍执行
其他
- 具体表现:单方或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
两类特殊情形同样入罪:
- 隐瞒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再起诉要求还债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 申请执行基于捏造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在执行中以捏造事实提出异议、申请参与分配的,也属于本罪。
2021年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还把民间借贷、以离婚一方为被告的财产纠纷、以资不抵债者/被执行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拆迁区离婚分家继承房屋买卖、企业破产、劳动争议、驰名商标认定等列为重点关注案件类型;对"双方无实质对抗、迅速自愿调解""原告诉请标的与其经济状况严重不符""证据不足却快速达成调解"等异常情形要求严格甄别。
三、立案标准与"情节严重"(100万/10万)
法释〔2018〕17号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达到"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入罪门槛(与《立案追诉标准(二)》第78条一致):
- 致使法院基于捏造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措施;
- 致使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 致使法院基于捏造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立案执行基于捏造事实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
- 多次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 曾因虚假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受过刑事追究;
- 其他情形。
第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主要看后果和数额:
采取保全措施并造成他人经济损失
- 标准:100万元以上
致义务人自动履行或被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
- 标准:数额100万元以上
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
- 标准:数额100万元以上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 标准:数额10万元以上
致使他人因不执行虚假判决裁定被刑拘、逮捕或受刑事追究
- 标准:——
严重干扰司法活动、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等
- 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第九条给出了明确的出罪从宽空间:未达情节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法院处理、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确需判刑的也可从宽。这为多数偶发、数额不大、及时止损的当事人争取不诉、缓刑留下了空间。
四、真实案例
案例一:广州罗某虚构370万夫妻共同债务虚假诉讼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罗某明知小叔子阿文正与阿凤打离婚官司,为让阿文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多占便宜,与阿文串通,虚构阿文向其借款的事实,提供虚假"借据"和银行转账记录,起诉要求阿文、阿凤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70万元及利息,并在离婚财产分割的关键节点两次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法院认为,罗某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罗某上诉,广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唐某祥隐瞒债务已清偿起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典型案例·案例3)
许某良2008年向唐某祥借款7万元,2009年已陆续还清本息7.5万元,唐某祥出具了收条却未归还、销毁借条。2020年唐某祥隐瞒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持原借条再次起诉要求还债。法院认为其行为属于法释〔2018〕1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鉴于其自首、认罪认罚,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法院在民事审理中发现犯罪嫌疑后,对原告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将线索移送公安。
两案说明:无论"串通造债"还是"隐瞒已还",只要把不存在的债务带进法院、启动了司法程序,就可能入罪;而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能显著影响量刑。
五、容易混淆的界限
虚假诉讼罪 vs 民事虚假诉讼/妨害民事诉讼
- 关键区别:民事程序中法院可罚款、拘留、撤销裁判;只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达到妨害司法秩序等入罪情形才转刑事。证据不足、只是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属于正常诉讼风险
"无中生有" vs "部分夸大"
- 关键区别:捏造本不存在的整体法律关系才典型入罪;确有真实纠纷但夸大数额、对利息或还款有争议的,需严格审查,一般不宜直接定罪
虚假诉讼罪 vs 诈骗罪(266条)
- 关键区别:单纯损害司法秩序定虚假诉讼;若以虚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逃避合法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等罪的,择一重从重。诉讼诈骗往往诈骗法定刑更重
虚假诉讼罪 vs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13条)
- 关键区别:为逃避执行而虚构债务提起虚假诉讼,可能两罪交织,实务中存在数罪并罚或择一重的处理,取决于行为结构
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 关键区别:与当事人通谋作假证、出假鉴定,可构成共犯,并可能同时触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择一重从重
六、豪航刑事团队能为你做什么
无论你是被"假官司"损害的案外人、债权人、离婚一方,还是因提起、参与诉讼被调查的当事人或企业,我们提供刑民交叉的专业应对:
- 甄别定性:区分真实纠纷与捏造诉讼、"无中生有"与部分夸大、虚假诉讼与诈骗/职务侵占/拒执罪,判断是否达到入罪和情节严重标准。
- 被害方救济:代理案外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执行异议、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并代为刑事控告,推动撤销错误裁判、追回财产。
- 被追诉方辩护:从基础法律关系真实存在、未实际启动司法程序、数额不达标、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初犯悔过退赃等角度,争取不立案、不起诉、免刑或缓刑。
- 企业与离婚案件专项:针对民间借贷担保、破产债权申报、夫妻共同债务、以物抵债、劳动争议等高发场景,提供事前合规和事中应对。
我们会如实告知风险和可能结果,结果由司法机关依法决定,不夸大、不打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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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参考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典型案例(案例3 唐某祥隐瞒债务已清偿虚假诉讼案,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
- 广州罗某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虚构37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虚假诉讼案(广州中院二审维持)——环球网转载法院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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