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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量刑标准(刑法140条):销售金额5万元入罪,货值15万元未售也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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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量刑标准(刑法140条):销售金额5万元入罪,货值15万元未售也追刑责

2026-10-12·刑事辩护·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CORE · 核心结论

家人或公司因"卖假货、劣质货"被广州警方带走,销售金额怎么算、没卖出去的库存算不算、为什么同样制假有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有的定伪劣产品罪,往往直接决定刑期。

一、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是该节的"兜底罪名"——它针对的是一般产品(服装、电子、化妆品、农资、建材、汽配等普通商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化妆品等特殊商品另有第141条至148条专门罪名,但达不到专门罪名、销售金额又满5万元的,仍可回到第140条定罪(详见后文法条适用规则)。

构成本罪要同时满足:

  • 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生产者包括制造、加工者;销售者包括批发、零售及生产后直接销售者。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责。
  • 主观: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伪劣产品仍生产、销售。确属不知情、被上游蒙骗的,不构成本罪——"明知"如何证明,是这类案件辩护的核心战场之一。
  • 客观行为:四种伪劣情形之一(下节详述)。
  • 数额:已销售的,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才既遂;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15万元的,以未遂论处。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提示:接手这类案件,我们首先核对两件事——一是涉案产品是否真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伪劣产品"(这往往需要有资质机构的质量鉴定,仅凭"假货""三无"标签不等于伪劣);二是办案机关计算的销售金额是否把合格产品、正常交易、刷单退款等一并计入。这两点任何一点被打掉,都可能直接改变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

二、四种伪劣情形如何认定(法释〔2001〕10号第1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1条,第140条的四种行为有明确含义:

掺杂、掺假

  • 认定标准: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致使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品明示质量标准,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

以假充真

  • 认定标准: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如勾兑植物油冒充芝麻香油)

以次充好

  • 认定标准: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用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新产品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认定标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如检测不合格仍贴标销售)

对上述情形难以确定的,依法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换言之,"伪劣"是一个需要证据和鉴定支撑的事实判断,不是办案人员或权利人一句话就能定性。实务中,检测报告的机构资质、抽样程序、检测依据是否合法,都是可以重点审查的方向。

三、立案标准与四档量刑

本罪是典型的数额犯,以"销售金额"划分四档刑罚:

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 主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罚金: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 主刑: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罚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

  • 主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
  • 罚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00万元以上

  • 主刑: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罚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需要注意:

  • 本罪没有"立案追诉标准"另行设额,入罪门槛就是刑法明确的销售金额5万元。
  • 罚金按销售金额的50%至2倍判处,销售金额越大,罚金越重,且第一档可以单处罚金(不判自由刑)。
  • 多次生产、销售未经处理的,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累计计算(法释〔2001〕10号第2条)。

四、销售金额怎么算、没卖出去的库存怎么办

销售金额,是指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法释〔2001〕10号第2条),不扣除成本,也不以实际获利为准。

未遂规则是本罪的关键出罪、减档空间: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第140条销售金额三倍以上(即15万元)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 已售满5万元的——按既遂,对应四档量刑。
  • 全部尚未售出、货值不满15万元的——不构成本罪(未遂亦不达追刑门槛),通常作行政违法处理。
  • 已售不满5万元,但加上未售货值达到15万元的——可按未遂处理。

货值金额的计算顺序为:①按违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②没有标价的,按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③仍难以确定的,委托指定估价机构估价。这一计算顺序直接影响数额落在哪个刑档,标价是否虚高、是否应按实际成交价或正品中间价核算,都有辩护空间。

五、容易混淆的几个罪名

制假售假案件常出现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家属最容易被罪名绕晕。

假冒注册商标罪(213条)

  • 核心区别:侵犯的是他人商标权,关键是"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注册商标",不要求产品质量低劣
  • 竞合时如何处理:同一行为既伪劣又假冒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法释〔2001〕10号第10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14条)

  • 核心区别:卖的是"假货"(冒用品牌),但产品本身可能质量合格
  • 竞合时如何处理:与伪劣产品罪竞合时择一重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条)

  • 核心区别: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属抽象危险犯,无数额门槛,最高可判死刑
  • 竞合时如何处理:食品类优先适用专门罪名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43条)

  • 核心区别: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足以造成食源性疾病
  • 竞合时如何处理:不达专门罪名但金额满5万的,回到140条

非法经营罪(225条)

  • 核心区别:打击无证经营专营专卖等行为,属行为犯,不以伪劣为前提(如无证卖假烟)
  • 竞合时如何处理:竞合时择一重处

诈骗罪(266条)

  • 核心区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
  • 竞合时如何处理:一般交易型售假多定伪劣产品罪,而非诈骗

第149条的两条适用规则尤其重要:

  1. 生产、销售第141条至148条所列特殊产品,不构成各该专门罪名、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第140条定罪处罚(兜底转化)。
  2. 同时构成专门罪名和第140条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重法优于轻法)。

例如前面广州婴幼儿化妆品案,被告人在面霜中添加禁用药物成分,最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高州紫苏种子案则因尚未造成农业生产"较大损失"、不符合伪劣种子罪的实害要件,而以销售金额27万余元按第140条定罪。

六、广州及广东高发场景与辩护重点

结合广东制造业、专业市场和电商直播发达的特点,本罪在广州常见于:服装皮具档口售假、电子配件及3C产品以次充好、化妆品/护肤品非法添加、农资(种子化肥农药)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建材汽配造假、直播带货和社群团购售假等。

豪航刑事团队在这类案件中通常重点展开以下工作:

  • 产品定性之辩:审查是否有合法资质机构、依法定程序作出的质量鉴定;鉴定依据、抽样、复检是否合规;"假冒品牌"与"质量伪劣"是否被混为一谈。
  • 数额之辩:剔除合格产品销售、正常退换货、刷单及虚假成交、上下游代发非本人货值;核对标价与实际成交、货值计算方法;区分既遂金额与未遂货值,争取降到更低刑档。
  • 主观明知之辩:审查进货渠道、价格、资质文件、聊天记录,论证销售者是否确知伪劣,区分主犯与从犯、老板与普通员工。
  • 单位犯罪与责任人划分:单位犯罪中,仅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普通仓管、客服、打包人员是否应纳入追责范围需严格甄别。
  • 既未遂与罪名竞合:争取认定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在伪劣产品罪与假冒商标类犯罪、非法经营罪之间比较法定刑,避免被以更重罪名起诉。
  • 从宽情节: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积极赔偿消费者或农户损失、召回问题产品、取得谅解、行政机关已作处罚的折抵等。

需要提醒的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法释〔2001〕10号第11条);明知他人制假仍提供资金、账号、发票、场地、仓储、运输、邮寄或制假技术的,以共犯论处(第9条)。企业合规角度,进货索证索票、留存质检报告与上游资质、不接受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三无"货源,既是合规要求,也是日后证明"不明知"的关键证据。

七、真实案例

案例一:广州白云区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婴幼儿化妆品案。吴某某在其公司生产的婴幼儿面霜中添加"赛庚啶""他克莫司"等禁用成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金额31万余元、现场查获货值10万余元;在被药监部门行政处罚并终身禁业后,又以他人名义注册新公司继续生产销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4年9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同时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决共同支付赔偿金96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判决已生效(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二:高州某生态农业公司销售伪劣紫苏种子、种苗案。该公司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下,购进无标签紫苏种子并在抖音等平台夸大宣传销售,致粤湘赣多地200余名农户种植绝收,销售金额27.4万余元。高州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30万元,判处实际控制人夏某某、法定代表人程某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2年5个月并处罚金,判后未上诉生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3号公告)。

豪航刑事团队能为您做什么

  • 侦查阶段第一时间会见,了解涉案产品、销售金额与鉴定情况,申请取保候审;
  • 审查质量鉴定与数额认定,围绕产品定性、既遂未遂、主观明知、罪名竞合提出辩护意见;
  • 单位犯罪案件中厘清直接责任人员范围,为普通员工争取不诉或从宽;
  • 协助退赃退赔、召回赔偿、促成认罪认罚,争取缓刑、单处罚金或更低刑期;
  • 为生产、销售企业提供产品质量与进货合规审查,防范刑事风险。

我们承诺如实分析案件、依法辩护,结果由司法机关依法决定,不夸大、不打包票。

如果您的家人或公司正因此类案件被调查,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争取在逮捕前、起诉前把数额和定性问题讲清楚。欢迎到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面谈,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77号法务大厦北塔20楼。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广州及周边地区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出庭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咨询电话:191-2069-1514

服务热线:400-052-0817

八、参考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3.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3月)
  4.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告2025年第3号(高州伪劣紫苏种子案等)

免责声明: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及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文中案例当事人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所引规定与案例均来自公开发布的官方渠道,不代表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法律适用可能更新,个案请以现行有效规定及司法机关认定为准,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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