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要回对方所在地(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你本地
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
正常情况下:
要回对方所在地(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
你本地的法院,通常没有管辖权。
什么叫“经常居住地”?
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就医除外),一般可认定为经常居住地。
二、可以在“本地”(原告所在地)起诉的特殊情形
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情况,你就可以在自己这边(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起诉:
1. 对方不在国内 / 下落不明 / 宣告失踪
对方出国定居、长期在国外,无法联系;
对方下落不明,或被法院宣告失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