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施工方要工程款利息,从什么时候算?利率怎么定?
时间:2026-01-27 访问量:11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施工方有权主张工程款利息。利息起算日依法定规则确定为“交付日”、“提交结算日”或“起诉日”;利率原则上参照合同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按同期LPR计算。
一、 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核心原则是:利息作为工程欠款的法定孳息,其起算时间与应付款时间直接相关。 由于合同无效,无法直接依据合同约定确定付款时间,需按法定规则推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同情形下,利息的起算时间点如下: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这是确定无效施工合同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的最主要法律依据。法院会根据案件证据,判断符合哪一种情形来确定起算点。
二、 工程款利息的计算利率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第二十六条,利息的计算标准如下:
1.约定标准优先: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法定标准适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
重要说明: 尽管合同因违法而无效,但关于利息计算标准的条款并非一概无效。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关于计息标准的约定属于双方对损失赔偿的预先估算,如果该约定标准合理(例如,未过分高于法定标准),法院可以参照该约定来确定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如果约定过高,法院会依法调整至法定标准(即LPR)计算。
三、 行动建议
1.固定关键证据:
工程交付证明:如竣工验收报告、交接记录、业主投入使用证明等,用以证明“交付之日”。
结算文件提交证明:如发送结算报告的快递单、邮件记录、签收单等,用以证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合同文本:虽然合同无效,但其中的付款时间、利息约定条款是确定参照标准的重要依据。
2.明确主张依据:在诉讼或仲裁中,明确提出参照《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您方证据,主张具体的利息起算日和计算标准。
3.注意诉讼时效:工程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应付款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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