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过年打牌小心!这些行为会坐牢
时间:2026-01-12 访问量:1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一、引言:年关聚会多,法律红线不可越
年关将至,亲友团聚、老友重逢,许多人喜欢通过打牌、搓麻将等方式消遣娱乐、联络感情。然而,必须郑重提醒:春节期间是“开设赌场罪”等相关违法犯罪的高发期。看似无伤大雅的娱乐活动,一旦逾越法律界限,便可能将温馨的团圆聚会,演变成触及刑法的“风险之局”。本文将通过一起真实案例,为您详细解析开设赌场罪的法律风险与识别要点,助您平安、守法度佳节。
二、案情聚焦:分工明确牟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024年9月至11月间,袁某、陈某等人在湖南省宁远县、道县多地,多次租用民房、空地开设赌场,组织不特定人员以“大吃小”方式进行赌博。该团伙内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
袁某(核心组织者):负责物色场地、制定抽水规则,并最终收取全部非法获利。
陈某(协助管理者):协助寻找场地、管理抽水资金,并负责购买烟、水、槟榔等物品供赌客消费。
郑某(荷手/操作员):负责发牌、按规则从赌局中抽取“水钱”,并从袁某处领取固定报酬。其通常在出现特定牌局情况(俗称“麻纱”)时,抽取100至300元不等的费用,累计约2000元后上交陈某。
经查,该赌场非法运营二十余天,每场参赌人员一二十人,累计抽头渔利达4万余元。案发后,袁某被抓获,陈某主动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陈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量刑上:
袁某系主犯,且系累犯(曾因同罪获刑,2023年3月刑满释放),到案后拒不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陈某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
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依法追缴袁某的违法所得4万余元,上缴国库。
三、法律深度解析:开设赌场罪的认定与后果
(一)什么是开设赌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具,或利用网络、通讯工具等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
本案典型性分析:本案中,行为人租用固定场地、面向不特定人群、制定抽水规则、并有明确组织分工,其性质已远超普通“聚众赌博”,完全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值得注意的是,构成此罪并不要求所有参与者事前即有通谋;在犯罪过程中形成分工协作的“事中通谋”,即可认定为共同犯罪。
(二)量刑标准与关键情节
开设赌场罪的刑罚主要依据情节严重程度:
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影响量刑的关键因素:
主犯与从犯:主犯对全部犯罪负责,处罚较重;从犯起辅助作用,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此乃袁某与陈某刑期差异之主因。
累犯: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如袁某)。
自首与认罪认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依法获得从宽处理(如陈某)。
(三)常见认知误区警示
误区一:“只抽点水钱弥补开销,不构成犯罪。”
辨析:本罪核心在于“以营利为目的”。只要通过组织赌博非法获利,不论金额大小,均可能构成犯罪。相关开支(如场地费)属于犯罪成本,不冲抵非法所得。本案4万余元获利即为全额认定。
误区二:“只是帮忙做些杂事,不是主犯就没事。”
辨析: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仍为其提供场地、资金、物资采购等帮助的,依法可构成共犯,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误区三:“朋友间小赌怡情,不违法。”
辨析:娱乐与犯罪的界限在于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是否面向不特定公众、是否有组织性和持续性。一旦形成固定场所、模式并聚集不特定人员,就可能涉嫌犯罪。本案即属此类。
四、重要法律提示:严守底线,远离赌博
赌博危害巨大,不仅侵蚀个人财产,更破坏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在此郑重提示:
1.严守法律底线:坚决不参与、不组织、不以任何形式协助开设赌场或参与赌博活动。
2.认清行为性质:切勿心存侥幸,认为“抽水”、“帮忙”等边缘行为无关紧要,这些均可能触碰刑法红线。
3.积极履行公民责任:发现疑似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线索,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
五、结语
佳节团聚,情谊珍贵。请务必增强法律意识,分清娱乐与犯罪的界限,切勿让欢聚时刻蒙上违法犯罪的阴影。法律尊严不容挑战,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严肃惩处。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面临相关法律困扰,建议通过官方渠道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我们可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与服务,在法治轨道内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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