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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行为与可诉的行政行为如何区分?

时间:2026-01-09    访问量:21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行为性质不同

刑事侦查行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属于刑事司法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为,属于行政职权行为。

二、法律依据不同

刑事侦查行为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而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

三、行为目的不同

刑事侦查行为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为目的,而行政行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

四、可诉性不同

刑事侦查行为不可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刑事侦查行为属于国家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行为可诉: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可诉的情形外,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对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区分标准

司法实践中,区分刑事侦查行为与行政行为的核心标准是行为目的:

以刑事立案为前提:刑事侦查行为必须以刑事立案为前提,有明确的刑事案件编号和立案决定书

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行为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属于刑事诉讼法授权范围:行为种类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

六、实务判断要点

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前采取的调查措施,可能被认定为行政行为

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为名,实际处理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的,可能被认定为行政行为

刑事侦查行为超越法定权限或程序严重违法的,可能构成行政违法

特别提示:刑事侦查行为虽不可诉,但当事人认为侦查行为违法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通过刑事申诉、控告、国家赔偿等途径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