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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5-12-26    访问量:35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非自动发生,而是需要满足法定的实质条件,并由法院依法作出决定

一、核心法定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这是最常见的核心情形。例如,有明显收入、有财产却故意隐藏、转移、毁损财产,或者进行高消费等。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例如,暴力抗法、威胁执行人员、伪造借条以虚构债务等。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例如,与他人串通打虚假官司来转移财产。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在收到法院的《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其财产情况。

5.违反限制消费令:被限制高消费后,仍进行法律禁止的消费活动(如乘坐飞机高铁、在星级酒店消费、旅游度假等)。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又不按约定履行,且没有正当理由。

二、重要前提和例外

1.前提条件: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已经全部履行或执行案件已结案,则不会被纳入。

2.排除情形:根据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没有上述失信行为的(即“执行不能”的诚信债务人),一般不应纳入失信名单。

三、法律后果

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将面临全面的信用惩戒:

1.社会公开曝光:信息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各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2.联合信用惩戒:

限制高消费:无法乘坐飞机、高铁,不能在星级酒店消费等。

任职资格限制: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限制报考公务员、入党、入伍等。

金融活动限制:限制贷款、办理信用卡等。

招标投标限制:限制参与政府项目、工程招投标。

荣誉授予限制:限制获得政府补贴、授予荣誉称号。

3.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情节严重的,可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