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助承租人成功确权百万征收补偿款
时间:2025-12-18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一、案件背景:转租厂房遇征收,补偿款归属引争议
某投资公司(下称“A公司”)从产权方处承租一大片厂房后,将其部分转租给黄先生(下称“承租人”)。承租人接手时,厂房为毛坯状态,经A公司同意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了加建钢结构阁楼、地面硬化、更换大门、安装水电线路等改造。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但承租人继续使用厂房并支付租金,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关系。
后因政府征收,该厂房被划入征收范围。经评估,涉及该厂房的各项补偿款总计125万余元,主要包括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安置补偿和搬迁费补偿。A公司依据其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中“租赁期满后嵌装装修不得拆除且不予补偿”的条款,主张全部补偿款应归其所有,并要求承租人返还已领取的部分补偿款及资金占用费。
二、案件焦点与律师代理工作
承租人认为自身作为构筑物的实际投资建设者和厂房的直接经营者,补偿权益应归于自己。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承租人委托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团队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1. 精准案件定性:明确指出本案实质是因租赁合同关系引发的民事权益归属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有效驳回了对方关于案件管辖权的异议。
2. 夯实证据基础:系统梳理并提交了《施工许可证》、《商铺摸查数据确认表》、租金支付凭证、建设合同及票据等关键证据,充分证明承租人为涉案构筑物的实际出资建设者及持续经营使用者。
3. 深度解读合同:针对对方提出的格式条款,深入剖析其本意仅适用于租赁关系正常终止时的装修残值处理,与因政府征收导致物权丧失的补偿性质完全不同,不能以此剥夺承租人的法定征收补偿权益。
4. 紧扣法律原则:援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地方征收方案,强调征收补偿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受损、谁补偿”的公平原则。
三、法院判决结果与要旨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明确了以下裁判要旨:
1. 关于构筑物补偿款:法院认定,承租人系涉案钢结构构筑物的实际出资建设者。尽管该构筑物属无证临建,但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其补偿对象应为“符合相关规定可以给予补偿的使用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持续投资、建设并使用,应享有相应补偿权益。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期满后装修不予补偿的约定,旨在解决合同终止时的装修残值问题,并非对征收补偿权利的处分。A公司作为转租人,并非实际投资者,仅凭格式条款主张补偿款有违公平原则。
2. 关于经营性补偿款:法院指出,停产停业损失、安置及搬迁费补偿,是针对实际经营者因征收而直接遭受的损失进行的弥补。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直至搬离前,一直是案涉物业的直接生产经营者,是征收行为的直接受影响方。A公司作为转租方,并未直接经营,无权主张该部分补偿。

四、案例启示与风险提示
1.权责利相统一:征收补偿权益的归属,核心在于“投资”与“经营”两大事实。实际投入建设并用于经营的承租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合同条款需审慎:租赁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不能当然排除法定的征收补偿权利。对于补偿款的归属,建议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3.证据留存至关重要:承租人在进行重大装修、改造时,务必保留好出租方的书面同意、施工许可、费用票据等全套证据,以备争议之需。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在此提醒,在房屋租赁,尤其是涉及可能征收的物业租赁时,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添附物处置及未来征收补偿的分配方案,从根本上避免纠纷。如遇类似法律问题,欢迎通过官方渠道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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