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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违约后,另一方能直接解除合同,还是必须先催告?

时间:2025-12-16    访问量:2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主要取决于对方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

一、 必须先行催告的情形(针对一般违约)

如果对方发生的违约行为属于一般性的、非根本性的违约,例如仅是履行迟延(如交货、付款晚于约定时间),但该迟延行为尚未导致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那么守约方不能立即解除合同。

正确的做法是:

1.  进行催告:向违约方发出书面催告通知,为其履行义务设定一个合理的宽限期。

2.  宽限期过后:如果违约方在合理的宽限期届满后,仍然没有履行主要义务,此时守约方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二、 可以直接解除的情形(针对根本违约)

如果对方发生的违约行为属于“根本违约”,即该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到致使守约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那么守约方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无需催告,可以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常见情形包括:

1.拒绝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迟延履行,且期限至关重要:对于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合同(如中秋月饼礼盒订购),过了期限履行对守约方已无意义。

3.履行质量/数量存在严重缺陷,无法补救:如交付的机器设备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完全无法使用,且无法修复。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重要提示:

1.  证据固定: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注意固定和保存对方违约的证据。

2.  通知程序: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建议使用书面形式(如函件、邮件)以便留存证据。

3.  审慎判断:“根本违约”与“一般违约”的界限有时较为模糊,是否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需要结合合同具体条款和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判断失误可能导致己方从守约方变为违约方。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在商事合同纠纷处理中,能够为客户精准判断违约性质,代理发送严谨专业的《催告函》或《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制定最有利的诉讼或谈判策略,最大程度降低您的法律风险。如有任何合同履行方面的困扰,欢迎随时垂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