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权想变更?法院为何驳回?豪航律师以案释法
时间:2025-12-06 访问量:11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一、案例回顾:协议离婚后,抚养权为啥变不了?
曾先生和杨女士曾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女。两人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女儿的抚养权归杨女士,曾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
离婚一年多后,曾先生认为自己经济条件更优,且已组建新家庭,妻子也愿意共同抚养孩子,便以杨女士“无稳定工作、疏于照顾孩子、生活状态不利于孩子成长”等为由,将杨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并要求杨女士每月支付固定抚养费。
面对诉讼,杨女士选择委托我们应诉。广东豪航婚姻家事诉讼团队接手后,首先细致梳理了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发现曾先生提交的材料存在明显矛盾:比如他一边声称孩子自出生后全程由自己母亲照顾就诊,一边又提交了其母亲向杨女士转账疫苗费的记录 —— 若真是自己母亲全程陪同就诊,完全可以自行缴费,无需向杨女士转账,这一矛盾点直接削弱了其主张的可信度。
同时,团队协助杨女士全面收集整理了关键证据:自身的收入证明、稳定的房产证明(证明稳定居住)、保育员技能鉴定证书(证明具备专业育儿能力),以及杨女士母亲出具的协助抚养承诺书、孩子日常与杨女士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等。这些材料充分证明,杨女士不仅具备充足的抚养条件,更与女儿建立了深厚的母女联结,孩子的生活状态始终稳定有序。
法院经审理最终认为,曾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抚养权变更法定情形,且涉案女童未满三周岁,从年龄、性别及幼儿成长特点来看,由母亲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曾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关键内容截图如下:

【注:判决内容仅为个案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分析】
二、律师解读:变更抚养权的“法定门槛”是什么?
很多人误以为“条件变好就能变更抚养权”,但法律对抚养权变更有着明确的“门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抚养权的变更并非随意可行,必须满足以下法定情形之一,法院才会予以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两点:一是离婚协议的约束力 —— 当初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抚养权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法院通常会尊重这一约定,不会轻易推翻;
二是核心原则不变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是法院审理抚养权纠纷的根本准则,无论是否变更,都会以孩子的身心健康、稳定成长环境为首要考量,而非单纯比较父母一方的物质条件。
本案中,曾先生虽然经济条件有所改善,但既未能证明杨女士存在“不尽抚养义务”“对孩子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等法定情形,也无法推翻离婚协议的原有约定,因此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支持。
三、实务提示:主张变更抚养权,这些要点要牢记
1. 举证是核心关键:想要变更抚养权,必须拿出充分、合法、无矛盾的证据。比如证明对方不尽抚养义务的证人证言、虐待行为的记录、严重疾病的医疗诊断书,或是已满八周岁孩子的书面意愿等。证据存在矛盾、片面或不足以佐证主张,很可能导致败诉。
2. 尊重协议约定:离婚时达成的抚养权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不能仅凭个人意愿随意要求变更,必须有明确的法定事由作为支撑,不能以“自己条件更好”直接要求变更。
3. 关注子女意愿: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孩子,其真实意愿是法院判决的重要参考因素。父母应平等尊重孩子的选择,不得通过强迫、诱导等方式干预孩子的真实想法。
4. 优先协商解决:变更抚养权并非只能走诉讼途径。双方可以先尝试友好沟通,就抚养权变更、抚养费支付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既能减少对孩子的情感伤害,也能节省时间和经济成本。若协商不成,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抚养权的归属从来不是父母之间的“胜负争夺”,而是对孩子未来的责任担当。 无论是离婚时的抚养权约定,还是后续的变更诉求,核心都应围绕孩子的最大利益展开 —— 稳定的陪伴、细致的照顾、健康的成长环境,远比单纯的物质条件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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