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足额出资,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时间:2025-11-27 访问量:22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将该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一、法律依据
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适用条件
要成功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核心条件:
1.被执行人(公司)无力清偿债务: 这是前提条件。必须是被执行人(公司)自身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
2.股东存在未履行的出资义务: 该股东确实存在认缴的出资额尚未缴纳、未足额缴纳,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3.责任范围以出资额为限: 被追加的股东仅在其尚未缴纳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他不需要用个人全部财产来承担责任,责任上限就是其欠缴的出资额。
二、特别重要的情况:出资加速到期
在认缴资本制下,很多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很长(如50年)。这带来了一个关键问题:出资期限还没到,能要求股东提前出资来还债吗?
答案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即“出资加速到期”。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要求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即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债务产生后,公司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公司在欠债后,为了逃避债务,通过股东会决议等方式故意延长股东的出资期限。
在这两种情况下,即使股东的出资期限未到,债权人也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来偿还公司债务。
三、操作流程
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通过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执行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果对该裁定不服,被追加的股东或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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