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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司法调整的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9-28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违约金过高(违约方请求调低)

1.认定参考标准

以守约方全部损失(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民法典584条)为基数;违约金超过该损失的30%,一般认定过分高于(这是参考线,不是硬性封顶)。

例:守约方损失100万,违约金超过130万,通常属于过高,法院可往下调。

2.法院综合考量5个因素

①合同履行程度(部分履行会酌情下调);②过错大小;③交易类型;④预期利益;⑤公平、诚信原则。

重点:恶意违约方申请调低违约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举证责任

违约方举证:违约金过高、守约方损失没有这么大;守约方举证:损失真实、违约金合理。

只口头说太高,拿不出损失证据,大概率调不动。

4.重要实务点

合同写“本合同违约金不得调整”无效,不剥夺申请司法调低的权利。

二、违约金过低

调高上限:最多调到实际损失(含可得利益),不能超过损失,不是上浮30%;

适用场景:约定违约金不足以覆盖你实际亏损(停工损失、差价损失、资金占用、可得利润);

举证责任:守约方要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没有损失证据,调高很难支持。

三、几个高频实务坑

1.损失≠合同总价款

很多合同直接约定“合同总额20%/30%违约金”,法官不是直接拿合同总价作为基数,基数是违约造成的损失,不是合同本金。

工程、房屋买卖纠纷极易踩这个坑。

2.逾期付款违约金(工程款、货款)特殊参考口径

没有约定损失时,法院常参考LPR上浮(一般LPR的1.3~1.5倍),不是直接套用30%。

3.民间借贷单独规则

借贷里利息、违约金、服务费等合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4倍,不适用普通合同的损失+30%标准。

4.程序要点

法院不会主动审查、主动调低违约金;必须被告在答辩/反诉里明确提出请求。一审不提,二审再提调整,通常不予支持;法官会释明询问是否申请调低。

四、极简庭审表述模板

违约方(请求调低):案涉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请求法庭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依据公平原则予以适当调低。

守约方(请求调高):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我方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请求法院调高至我方全部损失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