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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协议能否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时间:2026-09-24    访问量: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可以作为“已获得著作权许可”的不侵权抗辩理由(许可抗辩),但有严格前提;不是只要沾开源就自动不侵权。

开源协议本质:著作权人附条件的许可合同,不是直接放弃著作权。

一、抗辩成立,必须同时满足4个要件(软件著作权案)

1.原告主张的涉案代码,确实是在该开源项目下发布,适用这份开源协议

证据:开源仓库链接、发布时间、协议文本、源码归档、提交记录;

重点:只适用于该开源代码本身,不能覆盖原告自己新增的独创性闭源代码。

2.你的使用行为,落在协议许可的权利范围内(复制、修改、分发等)。

3.你完整遵守该开源协议全部义务(标注版权、声明修改、GPL类协议要公开衍生代码等)

一旦违反协议义务,许可自动终止,你的使用行为变回未经许可,抗辩直接失效。

4.原告就是该开源项目的著作权人/合法受让权利人,有权通过开源协议对外许可。

抗辩成功效果:法院认定你获得合法许可,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请。

二、实务最容易踩的两个重大误区

误区1:原告的软件用到了开源代码 → 原告自己也必须开源,所以我随便复制不算侵权

不成立

原告在开源代码基础上新增独创代码,新增部分仍然享有独立著作权;原告没有遵守开源协议,属于原告和开源社区之间的合同争议,不能成为你复制原告新增代码的免责理由。

裁判要点:权利人自身违反开源协议 ≠ 丧失著作权,被告不能以此抗辩自己不侵权(亿某通信案)。

误区2:开源协议万能,可以拿来抗辩商标、专利侵权

不行

绝大多数开源协议只管著作权(代码版权),不自动授予商标权、专利权许可。

哪怕代码是MIT/Apache开源,你照样不能直接使用项目名称作为商标;如果代码里包含专利,要看协议有没有附带专利许可条款。

三、不同开源协议的抗辩风险差异

1.宽松协议 MIT / BSD:义务少(主要保留版权声明),只要标注,抗辩更容易成立;无“传染性”,衍生代码不必强制开源。

2.强传染性协议 GPLv2 / GPLv3:一旦静态链接/整合形成衍生作品,分发时整套衍生代码都要开源;只要闭源分发,许可直接终止,抗辩失败。

3.Apache2.0:附带专利许可,但要求声明修改、保留NOTICE文件。

四、诉讼实操怎么提交这个抗辩

1.答辩状写明:被诉代码来源于XX开源项目,适用XX协议;我方完全遵守协议义务,属于著作权许可使用,不侵权。

2.提交证据包:

开源仓库链接、时间戳归档、源码比对报告(证明被诉代码与开源项目一致)

开源协议原文、版权声明、我方已经履行协议义务的证据(版权标注、修改说明等)

3.区分范围:只针对重合的开源代码部分;原告独立新增代码部分,该抗辩不适用。

五、补充:如果抗辩不成立,还能用来干嘛?

即便不构成不侵权抗辩,开源相关证据仍然可以用来压低赔偿数额(法院会考虑开源代码的贡献比例,剔除开源部分对应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