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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时长、薪资约定的法定标准,哪些试用期约定属于违法无效?

时间:2026-09-21    访问量: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试用期时长法定标准(《劳动合同法》第19条)

1.合同3个月以上、不满1年 → 试用期≤1个月

2.合同1年以上、不满3年 → 试用期≤2个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试用期≤6个月

硬性规则:

同一单位、同一个员工,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转正后调岗、续签合同,都不能再新设/延长试用期

合同<3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里面,不能单独拎出来在转正后才起算合同期

二、试用期薪资法定标准(《劳动合同法》第20条

试用期工资两个底线要同时满足:

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转正工资的80% 或者 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二选一高的那条)

同时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广州2025最低工资2300元)

举例:转正月薪10000,试用期最低不能低于8000;就算8000,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则按最低工资来。

补充:试用期必须缴纳社保,“转正再交社保”属于违法。

三、这些试用期约定,属于违法/无效

1.试用期超法定上限

比如2年期合同约定3个月试用期;超出法定上限的那一段约定无效。如果已经实际履行超期,可以主张【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标准:转正月工资 × 已经履行的超期月份(83条)。

2.重复约定试用期

续签劳动合同、内部调岗后,公司再次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快到期,单方通知延长试用期,都无效,等于二次约定试用期。

3.本不能约定试用期的合同,强行约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不足3个月、项目制/任务制劳动合同,写了试用期,该试用期条款无效。

4.只签“试用期合同”,无正式劳动合同

单独一份协议只写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直接视为正式劳动合同期限。

5.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底线

试用期工资低于转正工资80%,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薪资条款无效,可主张补足工资差额。

额外常见坑(不属于试用期条款无效,但属于违法)

约定“试用期离职没有工资”

试用期不交社保

试用期可以无理由辞退员工(辞退必须举证:不符合事先明确的录用条件)

四、仲裁维权要点(实务)

1.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聊天记录(延长试用期通知、录用条件文件)

2.诉求:① 补足工资差额;② 违法超期试用期已经履行的,主张赔偿金;③ 补缴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