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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伤持续治疗产生的新费用,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时间:2026-09-16    访问量:0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两层举证责任拆分

1、原告(受害人)需要证明(基础举证,先完成)

(1)费用真实发生: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住院病案、诊断证明、复诊记录;

( 2)本次治疗和之前侵权受伤存在因果关系:本次治疗是原损伤持续、后遗症、并发症导致,不是治疗自身旧疾、无关疾病。

前案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侵权损伤,后续持续治疗,原告提交新的病历、票据,完成初步因果关系表面证明即可;如果病历直接写明系旧伤后续康复、伤情延续,一般就完成初步举证。

如果病历看不出关联,混杂大量基础病治疗,原告需要进一步举证(比如申请因果关系鉴定),否则法院可以不支持该部分费用。

2、被告(赔偿义务人)抗辩时的举证责任

被告如果提出: ①治疗不必要、过度医疗、挂床; ②用药、检查和损伤无关; ③是受害人自身旧病发作,不是侵权伤害导致。

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要提交证据或者申请司法鉴定,证明治疗不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关联性;被告仅仅口头抗辩,不举证,法院一般不采纳其抗辩意见。

二、区分两种情形,不要混淆

1.尚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预估、未来要花):原告必须提交医疗证明/鉴定意见证明“必然发生”,才可以在本次诉讼一并判赔;举证责任全部在原告。达不到只能等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已经实际发生的持续治疗新费用(本次讲的):原告证:花钱事实+初步因果;被告抗辩必要性、合理性,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

三、实务高频难点

1.伤、病混杂(受害人本身就有基础病)

原告提交病历票据完成初步举证后;被告主张要扣减基础病部分,由被告申请“损伤参与度、医疗费剥离鉴定”;被告不申请,法院不会主动扣减费用。

2.前案已经判了后续治疗费,之后又产生大额新医疗费

原告仍可起诉(属于裁判后新发生事实,不构成重复起诉),原告要证明新费用是伤情客观发展,不是重复治疗;被告抗辩就由被告举证反驳。

3.鉴定由谁申请

原告提交病历,法官看下来明显看不出和旧伤关联:由原告申请因果关系鉴定;

病历已经写明系旧伤后续治疗,被告硬说不合理:由被告申请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