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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划分标准?

时间:2026-09-15    访问量:0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逃税(逃避缴纳税款,原偷税)

(一)行政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

行为:伪造、变造、隐匿账簿凭证,虚假申报或者拒不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处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不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尚不构成犯罪的,仅作行政处理。

(二)刑事责任(逃税罪,刑法第201条)

1.立案入罪标准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满足该数额+比例双重条件。

例外阻却(初犯免责,仅适用于纳税人,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 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在公安立案前补缴税款、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除外情形: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逃税的,不适用免责,直接追究刑责。

2.量刑档次

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即入罪,不享受初犯免责待遇。

二、虚开发票,分两类:虚开专票(可抵扣税款)、虚开普通发票

虚开行为包含: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2.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

行政责任(《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

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1万元以下,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处5万‑50万元罚款;达到刑事标准,移送司法机关。

刑事责任(刑法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立案标准: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应予刑事立案。

2.量刑梯度

入罪:虚开税款≥10万元;

数额较大:≥50万元,3‑10年,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500万元,10年以上或者无期,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重要:本罪没有逃税罪那种补缴即免责的初犯条款,达到数额标准即应当追责;补缴税款属于量刑从宽情节,不能直接出罪。

2.2 虚开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刑法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行政责任:同上,适用发票管理办法37条。

刑事立案标准,满足其一即入刑:

(1)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累计50万元以上;( 2)虚开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30万元以上; (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两次行政处罚,再次虚开,达到前述标准60%。

量刑:情节严重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2‑7年,并处罚金。同样无初犯免责制度。

三、实务难点:手段是虚开,目的是逃税,如何划分定性

1.逃税型虚抵(实体企业,在自身应纳税义务范围内虚增进项少交税)

企业本身负有纳税义务,虚开进项发票,虚抵税额没有超出自身应纳税总额,主观目的是少缴税款,司法可以定性逃税罪,有机会适用逃税初犯免责。

2.骗税型虚开(空壳买票卖票、对外虚开、超出自身应纳税义务骗取国家税款)

没有真实交易、没有对应纳税义务,对外虚开牟利,或者虚抵超出应纳税义务,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适用初犯免责。

关键区分:主观目的、是否存在真实纳税义务、虚抵金额是否超过自身应纳税额。

四、行刑衔接核心边界总结

1.逃税:10万+占比10%以上触发刑事门槛;立案前补税、滞纳金、接受处罚可以阻却刑事追责;扣缴义务人不享有该免责。

2.虚开专票:税款金额10万元即入刑;补税不能直接免罪,仅量刑从宽。

3.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50万/100份+30万入刑;无初犯免责。

4.行政处罚≠刑事追责;已受过税务行政处罚,不免除后续达到刑事标准后的刑事责任;五年内两次行政处罚再犯,直接提升刑事风险。

5.税务机关发现达到刑事标准,应当移送公安;应当移送而不移送属于程序违法。

五、高频误区

误区1:虚开发票只要把税款补上就不用坐牢。

真相:虚开类犯罪没有初犯免责条款,补缴属于从轻量刑情节,不能直接排除刑事追责。

误区2:只要虚开发票就一律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真相:企业为少交税,在自身应纳税范围内虚抵进项,司法实践可以认定逃税罪,可适用初犯免责。

误区3:逃税只要交罚款就一定不追究刑责。

真相:必须是公安立案之前完成补缴税款、滞纳金、全部行政处罚;五年内两次行政处罚或者受过刑事处罚,不适用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