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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逾期付进度款,施工方可否主张利息?

时间:2026-09-14    访问量:0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计息标准

1.合同有约定计息标准:按合同约定;但约定过高,发包人可请求法院调低。

2.合同未约定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计息(2019‑08‑20之前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区分:垫资施工,合同没写垫资利息,则不能主张利息;欠付进度款属于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不是垫资,无约定也必须给利息。

二、利息起算时间

利息从应付进度款之日起算:

1.按合同约定:比如“监理审核进度款后14天内发包人付款”,到期未付,次日即开始算利息,不等到竣工、不等到结算。

2.前提:进度款对应的节点已完成,已提交进度申报、监理/发包人完成审核;

实务风险:发包人以“未审核、未确认工程量”拒付。若承包人已报送进度资料,发包人拖延审核,多数判例支持以合同约定付款节点作为利息起算点。

⚠️注意:

利息、违约金不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范围,只能向发包人普通追偿,不能就工程折价、拍卖优先受偿。

三、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能不能同时主张?

1.合同明确约定既付利息又付违约金:可以一并主张;但总额明显高于实际资金损失,发包人有权请求法院调减。

2.合同只约定违约金,没有约定利息:广东多数法院一般择一支持,不双重计算;除非施工方可以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金额。

3.合同只约定利息,没有违约金:直接按利息标准主张即可。

四、常见抗辩及应对

抗辩1:合同没有写逾期要付利息,所以不用给利息

反驳:进度款欠付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以合同约定为前提,依据司法解释直接主张。

抗辩2:工程还没竣工结算,进度款不该计息

反驳:进度款是按施工节点单独付款义务,付款期限独立于竣工结算,逾期即应当计息,不需要等到最终结算。

抗辩3:质量有问题、工期延误,拒付进度款、拒付利息

区分:确有质量问题,可对应扣减对应部分工程款;但不能直接全部拒付进度款,其余逾期部分仍然计算利息;工期违约属于发包人另案反诉范围,不能直接抵销逾期付款利息。

抗辩4:合同无效,利息不应当支持

实务裁判:工程质量合格,合同无效,依然参照合同约定进度付款时间计付利息;质量不合格,无权主张工程款及利息。

五、实操诉讼/仲裁要点

1.证据准备:进度申报资料、监理审核文件、工程量确认单、合同进度付款节点条款,证明应付进度款时间、金额;

2.诉讼请求写法示例:

判令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进度款XX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XX元为基数,自XXXX年XX月XX日(应付进度款次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起诉时,把每一笔逾期进度款,单独列明起算时间;不要笼统从起诉之日起算,避免少算利息。

六、容易踩坑误区

误区1:只有竣工结算后的尾款才能算利息,进度款不能算利息。

错,节点进度款逾期即可起息。

误区2:垫资和欠付进度款规则一样,没约定就不能要利息。

错:垫资无约定不计息;欠付工程款(进度款、尾款)无约定也要按LPR计息。

误区3:利息可以一并享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错:利息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只能普通债权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