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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中绝对化用语、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及行政处罚后果?

时间:2026-09-05    访问量:2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绝对化用语(《广告法》第9条第3项)

1.认定标准

禁止的是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同义或近似、且指向所推销商品/服务的用语。

典型踩雷词:

• 最×类:最好、最强、最快、最省、最安全、最有效

• 顶/极类:顶级、极品、尖端、巅峰

• 排位类:第一品牌、销量第一、全网第一、NO.1

• 唯一类:唯一、独家、绝无仅有(指向商品时)

2.三个构成要件:

1. 用语词义等同“最高级/最佳”;

2. 指向本案推销的商品或服务;

3. 有误导消费者或贬低同行可能。

2023 年《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给的“不罚/不算”例外

这些情形不按绝对化用语打:

• 只表服务态度/理念(“追求极致体验”这种主观愿);

• 同一品牌内部自比(“本品新款比旧款快”);

• 国标/行标里的分级词(“一级品”);

• 商标名、专利名、型号里带“最/第一”(拿名称指代商品);

• 国家评的奖项/称号含这类词;

• 限定时间地域的客观事实(“2025 年华东区销量第一”且有数据)。

但注意:即便不构绝对化,若内容本身假,仍可按虚假广告查。

3.医疗/医美/药械/保健食品/培训/招商广告

这几类用“最、第一、百分百”等,一般不给“轻微不罚”,起点就重。


二、虚假宣传 / 虚假广告

(1)《广告法》第 28 条:虚假广告

满足其一即构成:

商品/服务信息(性能、产地、质量、价格、销量、获奖等)与实情不符,且实质影响购买;

允诺(如“包退”)与实情不符;

用虚构/伪造/无法验证的科研、统计、引语作证;

虚构使用效果;

其他虚假/引人误解情形。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8 条:虚假商业宣传

管的是广告之外的推销话术(直播口播、销售说辞、详情页非广告位、刷单):对性能、功能、销量、用户评价、曾获荣誉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

认定关键点

不要求“已有消费者被骗”,只要普通消费者看了会误、且影响决策即可;

夸张修辞(“好到飞起”)若无实质误导,一般不算。


三、行政处罚后果

(A)绝对化用语 → 第 57 条第 1 项

对广告主:责令停止发布 + 20 万~100 万罚款;情节严重可吊照。

对广告公司/平台:没收广告费 + 同档罚款。

(B)虚假广告 → 第 55 条

• 责令停发 + 在相应范围消除影响;

• 广告费 3~5 倍罚款;

• 广告费算不清/偏低:20 万~100 万;

• 两年内 3 次以上或情节严重:广告费 5~10 倍,或 100 万~200 万,可吊照;

• 医疗机构情节严重,卫健部门可吊诊疗科目/执业许可。

(C)虚假商业宣传(非广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0 条

• 责令停违;

• 20 万~100 万;

• 情节严重:100 万~200 万,可吊照。

广告费怎么算

有合同发票按实;自媒/官网发、无合同,常认定“无法计算”→ 直接走 20 万起罚档。


四、从轻/减轻/不罚的抓手

依《行政处罚法》+ 总局裁量意见 + 绝对化指南:

初次、浏览少、时间短、及时删改、无投诉成交 → 可不罚或轻罚;

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 → 减轻;

绝对化但属指南第 5/6 条例外 → 不按第 9 条打;

虚假广告若主动消除后果,也可减。

反面不加减轻:医疗/培训/招商类绝对化、两次以上再犯、被责令改后又犯。


五、民事连带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受损:

广告主赔;《消法》第 55 条退一赔三,不足 500 按 500;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仍发的,连带;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不论明知否,连带(《广告法》第 56 条)。

六、合规底线

删“最/第一/唯一/顶级/极品”;

销量、获奖、数据留第三方报告并在广告标注来源;

“第一”要写清限定范围(“2025 华东区×类”);

医疗/培训/招商慎用任何排位词;

自媒发也留广告费凭证,避免“算不清”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