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行政机关联合执法侵权,如何确定共同被告追责?
时间:2026-08-26 访问量:9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多个行政机关联合执法造成侵害时,确定被告和追责的核心思路是"看谁作出行政行为、看谁实际实施",行政赔偿领域则涉及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与责任分担。
一、确定共同被告的基本规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4款:"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联合执法中需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判断:
1. 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 → 列为共同被告
多个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上共同盖章/联合署名,属于共同作出行政行为,应将所有盖章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2. 各自以自己名义分别作出行为 → 分别起诉
联合行动中各部门分别针对同一相对人作出各自的处理决定(如市场监管局就无照经营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就排污处罚),属于相互独立的行政行为,应分别起诉相应的作出机关。
3. 仅有牵头机关盖章 → 通常以该机关为被告
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中,通常由牵头部门(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机关)统一出具法律文书并盖章,以该牵头机关为被告。
4. 无书面文书/无法确定作出主体 → 结合事实与职能判断
• 能查清哪一机关实际实施的(如强拆由某街道办组织实施),以该机关为被告;
• 无法确定具体作出主体时,可结合各机关职能分工判断;
• 相关事实和职能均无法查清的,可推定为共同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5. 临时机构(如"XX整治办")实施 → 告组建机关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二、行政赔偿中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与责任形态
若联合执法已造成实际损害,进入行政赔偿阶段:
1.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连带责任: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可向其中任何一个要求先行赔偿,该机关赔付后,对超出其应承担部分可向其他机关追偿。
3.分别侵权按过错分担:两个以上机关分别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区分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责任;若每个机关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则各机关承担连带责任。
4.赔偿诉讼当事人:共同侵权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赔偿请求人坚持只起诉部分侵权机关的,被起诉的机关为被告,未被起诉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追加为第三人。
三、实务操作建议
1. 固定"谁行为"的证据:仔细核查现场收到的《处罚决定书》《强制拆除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看公章是谁,这是最直接的被告依据。
2. 记录执法过程:对联合执法现场录音录像(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记录各机关人员着装、车辆、口头表明的身份及采取的措施,便于事后锁定实际行为人。
3. 被告列法:
文书有多机关盖章→全部列为共同被告;
只有牵头机关盖章→先列牵头机关,审理中可申请追加实际参与机关;
无任何文书→先以最可能具有相应职能的机关为被告,立案后申请法院调取联合执法方案、签到表、监控等查明实际实施主体。
4. 一并提行政赔偿:若已造成财产损失,可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主张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责任,避免分别索赔的繁琐。
5. 注意起诉期限:直接起诉行政行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行政赔偿的时效通常为两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一并提起赔偿请求则随行政诉讼期限处理。
⚠️ 联合执法中"参与在场"不等于"作出行政行为",法院审查被告资格看的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谁作出,而非谁派员到场。因此锁定盖章机关和实际实施机关是关键。
上一篇:没有了!



4000520817
19120691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