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起诉离婚如何分割?
时间:2026-08-26 访问量:9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起诉离婚时涉及一方名下公司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需先判断股权权属,再区分不同情形处理。核心依据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兼顾《公司法》人合性规则。
一、先判断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取得/婚后用共同财产出资:无论登记在谁名下,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主张分割。
婚前取得的股权:股权本身属个人财产,但婚后产生的分红、经营增值(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夫妻共同财产,可就收益部分主张分割
夫妻公司(双方均为股东):工商登记比例不等于夫妻财产约定,无书面财产协议时仍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不能简单按登记比例分割。
⚠️ 注意:公司名下的房产、存款等是公司法人财产,不能直接分割公司资产,只能分割股权或其对应的财产价值。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的三种处理方式
(一)协商转让——配偶成为股东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非股东配偶:
•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 配偶可登记为公司股东,直接分割股权。
•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 → 夫妻分割转让所得价款。
•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购买 → 视为同意转让,配偶可成为股东。
(二)折价补偿——最常见
持股方继续持有股权,向非持股方支付股权折价款。
• 适用于非持股方不愿当股东、或双方对入股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
• 股权价值确定:可协商、委托评估、双方竞价,或参考公司净资产、近期融资/转让价格;持股方拒不配合评估的,法院可作出对持股方不利的推定,采信另一方主张的价值。
(三)协商不成且配偶主张入股
非股东配偶坚持要当股东且双方对转让份额/价格协商不成的,需按《解释一》第73条征询其他股东意见,过半数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才可入股;否则法院通常判归持股方所有+折价补偿。
三、特殊情形
一方擅自转让股权给第三人:依《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9条,一般认定转让有效(保护善意第三人),但能证明恶意串通(如低价转给近亲属)可主张无效追回;转让款属共同财产可追讨。
代持股权:需先另案确认代持关系及实际出资,离婚诉讼中一般不一并处理。
一人公司/夫妻公司:不涉及对外转让的人合性限制,可按共同财产直接分割股权或折价。
四、起诉实操建议
1. 申请财产保全:立案同时申请冻结涉诉股权,防止对方转让、质押。
2. 举证出资来源:收集婚后出资凭证、银行流水、公司章程等,证明股权属婚后共同财产。
3. 推动价值评估: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财务账册进行审计/评估,对方拒不配合可请求法院作不利推定。
4. 优先考虑折价补偿:避免成为股东后陷入公司经营权僵局,通常更务实。
请补充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股权、对方是否参与经营,以及你更倾向于取得股权还是折价款,以便为你细化诉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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