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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权是否优于银行抵押权?

时间:2026-08-25    访问量:0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含银行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但有几点关键限制要注意:

一、清偿顺位(同一建设工程上)

1. 已付全款或大部分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居住目的)——最优先

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3. 银行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4. 普通金钱债权

工程款优先权是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即产生,只要与发包人签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在工程折价/拍卖款范围内优先于银行抵押权受偿。

二、重要限制条件

• 仅限工程款本金:优先受偿范围只含人工、材料等物化到工程里的工程价款本金,不含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停工窝工损失。

• 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8个月主张,逾期则优先权丧失,不再优先于抵押权。

• 不及于土地使用权价值:房地一体拍卖时,拍卖款需拆分核算——工程款优先权仅及于地上建筑物增值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应价款仍归银行抵押权优先受偿。

• 不得对抗已付全款商品房消费者:消费者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并用于居住的,其房屋交付/退款请求权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权。

三、实务提示

• 如果你是承包人:及时发函催告、在18个月内起诉/仲裁并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必要时参与执行分配程序。

• 如果你是银行/抵押权人:放款前应核查工程是否已开工、是否存在欠付工程款风险,并可要求发包人提供承包人放弃优先权承诺(但该承诺若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仍可能被认定无效)。

简单说:符合条件的工程款优先权确实排在银行抵押权前面,但只限建筑物部分+工程款本金+18个月内主张,且让位于全款购房的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