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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除了本金,还能主张加倍迟延履行利息吗?计算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8-19    访问量:0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可以主张,而且不用在合同或判决书里另行约定——只要对方没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内付钱,法院依职权就该加收,申请执行时直接列进去即可。 这不是违约金,而是《民事诉讼法》第264条(原253条)规定的法定惩罚性利息。

一、执行阶段"迟延利息"其实由两块拼成

根据法释〔2014〕8号《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判决书里如果写了"按LPR/月息2%付至实际清偿之日"这种,就按判决算;判决没写利息的,这部分=0。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就是俗称的"迟延加倍利息",法定强制,日利率 万分之一点七五(0.0175%/天),约等于年化 6.3875%。

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公式(重点)

加倍部分=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0.000175×迟延天数

几个关键点:

基数不含一般债务利息:只算本金+判决确定的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等"原本之债",一般债务利息本身不再滚加倍利息。

起算日:判决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次日;分期履行的,每期分别起算;没指定履行期的,从文书生效日起算。

截止日:算到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如果法院划拨/提取存款,算到划拨提取日。

日万分之1.75固定不变,不随LPR或央行基准利率浮动。

三、举个直白例子

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 10万元,未按期付则依民诉法加倍支付迟延利息。判决生效日是 2026-01-01,则履行期满是 2026-01-11;被告拖到 2026-08-19 才还清(迟延 220天),判决没判一般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 = 100,000 × 0.000175 × 220 = 3,850 元

执行到账总额 = 100,000 + 3,850 = 103,850 元(不含执行费、诉讼费)。

如果判决同时还判了"以10万为基数按LPR付至清偿日",那LPR那段照算,再加这 3,850 元,两者并列。

四、非金钱义务怎么办

如果不是给钱(比如办过户、腾房、交货),不适用"加倍利息",而是改收迟延履行金:有损失的双倍赔损失,没损失的由法院酌情定数额。

五、清偿顺序与实操提醒

钱不够同时还本+加倍利息时:先冲本金和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后冲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申请执行书里要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单独列一项,执行系统才会自动续算到到账日;只写"执行本金10万"会少拿这块钱。

2014-08-01 前立案的旧案,那段历史期间按老规则(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算,之后按万分之1.75算。